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獲悉,從2009年1月1日起,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可以定期存款方式交存保證金。這一政策的實施將增加保證金存款計息收入,有效緩解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的資金壓力,更好地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
據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第335號令)規定,每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總公司)需交納保證金80萬元人民幣,分公司需交納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才能取得經營資格。為提高經營人的資金收益率,交通運輸部近日決定,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增加以定期存款(一年或二年)方式交存保證金的選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定期存款方式或活期存款方式來交存保證金。如無船承運人未作特別書面説明,則自動按一年定期存款計息。
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秘書長邢德彰認為,這項政策大大增加了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利息收益,將受到廣大經營人的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