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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要求落實好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指導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6日   來源: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
貫徹落實《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民辦函〔2008〕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今年10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84號)。現就貫徹落實《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意見》的重要意義

    在事業單位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是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改革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的緊迫要求,對於事業單位轉換用人機制,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政事業單位是我國事業單位的有機組成部分,承擔著為人民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提供民政公共服務的重要工作職責。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經過幾代民政工作者的艱苦創業、開拓進取,民政事業單位從小到大、由弱到強,不斷發展壯大。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民政事業單位7萬個,職工總數49.7萬人。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對民政公共服務需求的層次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質量越來越高,這對民政事業單位的自身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民政事業單位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加強規範管理、提高服務的專業化水平,把民政事業單位建設成為我國社會工作人才發揮作用的重要載體和平臺。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重大戰略部署。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工作任務迫切要求民政事業單位開發設置社會工作崗位,通過多種渠道吸納社會工作人才,提供多種形式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意見》是對我國民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作出規定的第一個專門文件,也是規範民政事業單位發展的基礎性文件。《意見》第一次從國家層面把內容複雜、性質各異的民政事業單位整合成為具有共同特點的事業單位,確定了民政事業單位的專業屬性;第一次規範了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管理,提出了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第一次提出了民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以社會工作崗位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為在不同類型民政事業單位設置社會工作崗位提供了政策依據,指出了大多數民政事業單位主要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發展方向;第一次明確了民政事業單位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為“崗變薪變”提供了政策依據。貫徹落實《意見》,將有利於解決民政事業單位長期以來專業定位不明,從業人員薪酬待遇較低問題;有利於改革民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轉換用人機制,調動從業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於民政事業單位設置社會工作崗位,吸納社會工作人才,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意見》的重要意義,按照文件具體要求,採取切實有力措施,紮實做好相關工作,將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積極協調人事行政部門聯合製定《意見》實施辦法

    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總體要求,《意見》對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範圍、崗位設置類別、崗位設置等級、崗位基本條件、崗位設置審核、崗位聘用等作出了原則規定。各地民政部門要根據《意見》要求,充分考慮民政事業單位種類繁多,經費投入多元,服務對象多樣,業務具有差異的實際情況,積極協調本地區人事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儘快聯合研究制定《意見》實施辦法,指導本地區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意見》實施辦法時,要解決好以下問題:

    (一)不同民政事業單位的定性問題。《意見》規定,民政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確定。各地要根據不同民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對其單位性質作出科學界定,明確它們是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的民政事業單位,或是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民政事業單位,或是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民政事業單位,併合理確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結構比例。

    (二)民政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崗位設置問題。各地要結合民政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研究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最高等級以及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問題。重點是圍繞《意見》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以社會工作崗位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的規定,研究社會工作崗位設置的具體辦法。《意見》對民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工作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作了規定。各地在社會工作崗位設置過程中,要根據不同民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特點,科學合理設置,真正將社會工作崗位作為民政事業單位主體專業技術崗位的規定落實到位。

    (三)民政事業單位各類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問題。各地要研究不同民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具體任職條件。

    (四)基層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問題。各地要研究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設置、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具體辦法。

    (五)民政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後的兌現工資問題。《意見》規定,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各地在制定實施辦法時,要對民政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後及時兌現工資作出明確規定。

    三、科學指導民政事業單位進行首次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民政事業單位首次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的指導。要指導民政事業單位摸清本單位現有人員總量和結構比例的底數;指導民政事業單位在廣泛聽取職工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要嚴格控制各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確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設置;指導民政事業單位穩慎實施崗位設置方案,做好崗位聘用工作,切實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指導民政事業單位在人員競聘上崗並簽訂聘用合同後兌現工資待遇;將民政事業單位開展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情況納入年終考核指標體系,並作為獎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各地要向民政部人事司(社會工作司)和有關業務司(局)及時報告民政事業單位首次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進展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各地要在2009年3月31日前將貫徹落實《意見》的具體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民政部人事司(社會工作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聯 係 人: 李永新 曾憲才

    聯絡電話:(010)58123365 58123366

    傳 真:(010)58123354

    電子郵件:zengxiancai@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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