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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情況公告(第4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1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審計署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情況公告
(第4號)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後,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全國各級黨委、政府帶領各族人民團結一致,發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及時實施各項救助、安置措施,全力搶救傷員和安置受災群眾,努力恢復災區生産,抗震救災工作取得了重大勝利。從5月14日至11月底,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對18個中央部門和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1289個省級部門和單位、5384個地級部門和單位、24618個縣級部門和單位進行了審計,延伸審計了四川、甘肅、陜西、重慶、雲南等5省(市)的3845個鄉鎮、9526個村,並對76709戶受災群眾進行了調查。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過程中,審計署已發佈3次階段性審計情況公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和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要求,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總體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一、救災款物籌集、使用和結存的基本情況

    (一)中央及地方財政安排救災資金的基本情況。

    1. 截至11月底,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抗震救災資金1287.36億元。

    中央財政共安排抗震救災資金382.42億元(其中:直接安排專項補助資金264.96億元,通過交通部、衛生部等中央部門和相關單位安排資金109.3億元,其他用於災區糧食調撥、災區市場供應及教育抗震救災);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651.71億元。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共安排財政性救災資金253.23億元。

    2. 四川、甘肅、陜西、重慶和雲南5個地震受災省市收到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性救災資金共計1166.48億元,已支出480.17億元,其中:綜合財力補助支出20.41億元,民政救濟支出266.07億元,衛生支出13.22億元,物資儲備和調運支出13.13億元,基礎設施搶修支出79.7億元,公安、教育、廣電等支出49.63億元,其他支出38.01億元。

    (二)社會捐贈救災款物基本情況。

    18個中央部門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共接受救災捐贈款物640.91億元,其中:18個中央部門單位直接接受救災捐贈款物127.81億元,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直接接受救災捐贈款物513.1億元;支出231.76億元,主要用於民政救濟、物資儲備和調運、基礎設施搶修等方面;轉入災後恢復重建結存款物409.15億元(其中資金402.36億元,物資6.79億元)。

    在接受捐贈的社會團體和各類基金會中,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紅十字基金會接受46.9億元,支出19.97億元,結存26.93億元;中華慈善總會接受9.2億元,支出8.37億元,結存0.83億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接受6.73億元,支出6.73億元(含轉交民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接受3.26億元,支出3.26億元(含轉交民政部);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本級接受0.56億元,支出0.56億元(含轉交民政部);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接受0.42億元,支出0.15億元,結存0.27億元;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1.95億元,支出0.51億元,結存1.44億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1.72億元,支出1.02億元,結存0.7億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接受1.89億元,支出1.52億元,結存0.37億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0.26億元,支出0.06億元,結存0.2億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1.34億元,支出0.34億元,結存1億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2.31億元,支出0.64億元,結存1.67億元;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接受0.15億元,支出0.1億元,結存0.05億元。

    截至11月底,承諾向災區捐款但由於按捐贈協議應分期捐贈、捐贈項目未確定、部分認捐單位資金週轉困難以及無法與認捐單位和個人取得聯絡等原因,未到賬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共有89個,這些承諾捐款總計為2.78億元。

    (三)“特殊黨費”基本情況。

    全國共有4559.7萬名黨員繳納“特殊黨費”97.3億元,其中匯繳到中央組織部“特殊黨費”專戶91.89億元(不含專戶利息),留存四川、陜西、甘肅等5.41億元。中央組織部已從“特殊黨費”專戶向災區撥付12億元,其餘部分(不含專戶利息)已按照中央組織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聯合製定的使用管理辦法,轉繳到民政部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將用於支援四川、甘肅、陜西、重慶、雲南5個災區省(直轄市)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二、審計評價

    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所有款物要及時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向人民交一本明白賬、放心賬的要求,民政部、財政部等救災款物主管部門根據救災工作的需要,出臺了一系列加強救災款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提高了救災款物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災區各級黨委、政府積極貫徹落實抗震救災各項政策,在全力開展抗震搶險、安置受災群眾和恢復工農業生産的同時,根據災區的實際,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對救災款物的管理,努力實現分配使用的公開透明,不斷提高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效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受救災捐贈款物主要機構,嚴格對接受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內部制約機制,確保了救災款物籌集及時、管理安全與使用有效;監督檢查部門及時介入,密切配合,形成了監管合力,通過及時查處、糾正各種違法違紀和管理不規範問題,有效預防了問題的發生和蔓延,確保了中央制定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審計結果表明,救災資金和物資基本做到了籌集合法有序、撥付及時到位、分配公開透明、管理嚴格規範、使用合規有效、存放安全完整,各類救災資金和物資賬目比較清楚。審計中,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截至11月底,審計署共接到群眾舉報1962件,其中有176件有較明確的問題線索,已批轉審計機關核查168件,轉地方政府處理8件。批轉審計機關核查的已全部辦結,對於核查屬實的違紀違規事項,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按照邊審計、邊規範的要求,隨時發現問題,隨時提出建議,隨時督促整改,以多種方式提出了在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救災政策,強化對救災款物接受、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益和防止損失浪費等方面的審計建議3640多條。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對審計提出的建議高度重視,已採納2940多條,根據審計建議出臺了570多項規定和制度,確保了救災款物的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如四川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為解決審計反映的6個重災市州大量救災物資積壓問題,制定了《剩餘抗震救災藥品醫療器械處置意見》;漢源縣根據審計建議,糾正了部分鄉鎮將必須拆除自家危房作為向“三無”困難群眾發放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不正確做法。

    (一)8月4日前審計情況公告反映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署6月24日發佈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情況第2號公告中,揭示了財政安排的救災款物管理不夠規範、政策不夠完善、執行不完全到位等問題。對此相關地方政府十分重視,制定和完善了政策規定,全面規範,認真整改。對於揭示的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救災捐贈款物籌集、管理、分配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規範問題,相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辦法,制定和完善了相關制度,強化了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監管,規範了救災款物的管理,確保了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

    審計署8月4日發佈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審計情況第3號公告中,反映了社會救災捐贈款物結存于一些部門、單位,個別地方抗震救災物資積壓和不適用,少數地方和個別單位在發放補助時搭車收費、自行提高標準,個別地區活動板房建設與災區實際需求銜接不夠等問題。相關地方和部門及時出臺了管理制度和辦法,加大了對社會救災捐贈款物的整合、統籌力度,及時調劑、處置不適用和積壓的物資,全面糾正搭車收費、自行提高標準的行為,調整活動板房建設計劃,提高了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益,避免了損失浪費。

    (二)8月4日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在8月4日至10月底的審計中,發現個別地區、單位在救災款物管理使用中存在以下問題:

    1. 個別地區災情上報不準確。

    由於震後交通、通訊不便,難以實地核實災害數據和情況,部分地區、單位依據局部災情對本地區、本單位損失情況進行推算、估算,以及對相關政策、要求的理解有偏差等原因,導致了在抗震救災初期上報的受災損失和受災人數不準確。如四川省崇州市旅遊局、交通局將通往九龍溝和雞冠山景區的47公里公路受災損失作為各自行業損失同時上報,造成數據匯總重復,多列受災損失12.34億元。甘肅省天水市報表反映的“三無”人員數大於縣鄉兩級匯總數,存在填報“三無”人員數不準確的情況。上述兩市的問題經審計指出後,崇州市政府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上述受災損失重新進行了核定,糾正了多報損失的問題;天水市政府組織人力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核查,共核減“三無”人員71419人。

    2. 少數地區救災資金撥付、使用不及時。

    一是救災資金撥付不及時。如四川省財政廳將收到財政部安排的地震引發次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經費2000萬元未及時撥付到位,造成省地礦局等項目實施單位不得不自行墊支經費開展工作。審計指出後,省財政廳已于9月5日將上述經費撥付給有關單位。

    二是救助金髮放不及時。截至9月底,陜西省財政廳共下撥給市縣救助金46000萬元,市縣未發放18514.15萬元,佔40.25%。安康市收到省財政廳下撥的災民救助金4476萬元,未發放4403.28萬元。對於審計發現的上述問題,陜西省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各市縣落實整改,截至10月20日,全省各市縣發放救助金已佔應發放數的82.06%,其中,安康市的發放比例已達83.46%。

    三是個別地區地震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髮放緩慢。截至9月20日,四川省茂縣尚未兌付3862名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審計指出這一問題後,該縣在組織對遇難人數核查的前提下,加快了撫慰金髮放。

    四是資金開支範圍、標準不夠明確,導致資金結存大。四川省阿壩州財政局5月和6月撥給黑水縣的抗震救災資金共1259萬元,至9月17日作為借款仍留存在縣財政局。彭州市建設局6月和7月收到財政撥給的搶險救災資金490萬元,至8月4日仍未使用。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相關地區和單位正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

    3. 個別單位救災物資管理不規範。

    一是個別救災物資未納入統計。截至8月20日,四川省彭州市抗震救災搶險指揮部、市公安局接受捐贈的302萬元移動電話充值卡收、發、余情況,未納入救災物資統計,也未對外公示和上報。根據審計意見,上述物資已于10月21日全部納入救災物資統計。

    二是部分接受物資未入賬核算。由於接受物資的資産權屬不清、缺少發票等原因,截至8月16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醫院、中醫院等31家醫療機構接受了捐贈和上級調撥的320台(套)X光機、監護儀、越野車等物資,綿陽市交通局、建設局、水務局等單位接受了捐贈的124台設備、260輛汽車、78台(套)精密儀器,上述固定資産均未及時入賬核算。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彭州市相關醫療機構已于8月31日完成了固定資産入賬工作,綿陽市相關單位也已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物資進行評估,履行入賬核算的必要程序和手續。

    4. 少數單位救災物資未按需採購,部分物資價格偏高。

    一是由於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導致救災物資重復採購。四川省衛生系統截至7月31日庫存消毒殺菌藥品1700余噸、噴霧器7800余臺。在此情況下,四川省動物防疫監督總站于8月13日又採購消毒殺菌藥品300噸、噴霧器12500台。

    二是採購價格明顯偏高。四川省醫藥公司在根據省衛生廳通知對省內8家企業生産的消毒殺菌藥品實行臨時統購措施時,僅按照生産企業報價進行結算並支付價款2044萬元。後經審計抽查成都奧凸科技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供應給四川省醫藥公司的兩類消毒殺菌藥品,其價格比地震前批發價分別高出16%和32%。天津市紅十字會和陜西省民政廳因採購時間緊迫,在未進行市場調查或詢價的情況下,于5月分別向藍通工程機械(天津)有限公司採購照明燈車45台和100台,其價格比該公司2008年1至6月同型號産品平均售價高40%以上。

    對於審計發現的上述問題,有關地方政府十分重視,建立健全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機制,及時出臺了嚴格物資採購的辦法,加大了價格監管力度,並責成相關單位核減了物品的價款。

    5. 個別單位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

    一是個別單位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四川省茂縣衛生局將縣財政撥入的捐贈資金2.02萬元以會務費的名義列支,用於抗震救災先進個人和集體獎勵。審計指出此問題後,該局已使用辦公經費抵頂了在抗震救災專項資金中列支的獎金。

    二是共青團甘肅省委將上級撥付給以及自行接受的救災捐贈資金下撥至基層單位用於工作經費86萬元。根據審計意見,團省委已下發通知,將下撥的經費全部用於組織災區重建青年志願者服務行動。

    三是甘肅省隴南市交通徵稽處將省交通徵稽局下撥的抗震救災專項補助款用於獎勵、發放職工補助和防暑費4.96萬元。目前,該處已糾正上述不合規資金支出,調賬歸還了抗震救災專項補助款。

    6. 部分行業募集的本系統內職工捐款大量結存。

    四川省電力公司、成都鐵路局等7家中央在川單位組織本系統職工為災區群眾和本系統內受災職工捐獻的救災資金,截至8月底,尚有2640.43萬元存放在這些單位。審計指出此問題後,這些單位正按照規定渠道安排使用募集的捐款。

    針對審計發現的少數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相關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迅速採取措施,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審計機關移送給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案件146起,涉案人員162人;相關責任人已分別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或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審計署組織對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資金物資進行的全過程、全方位跟蹤審計任務已順利完成,下一步將全面轉入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審計署將跟據國務院同意的《審計署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審計工作安排意見》,重點審計恢復重建物資和資金籌集、分配和管理使用,災後恢復重建政策實施,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落實和恢復重建工程質量等情況。同時將按照“誰審計、誰公告”的要求,由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分別適時向社會公告災後恢復重建審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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