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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啟動 確定增選60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3日   來源:工程院網站

    2009年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通報會于12月29日在京召開,會議通報了2009年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

    中國工程院主席團確定2009年的院士增選名額為60名。

    2009年4月30日為院士候選人推薦材料報送截止日;5月份公佈有效候選人名單;6月最後一週召開院士增選第一輪評審會議,會後公佈進入第二輪的候選人名單;8月15日候選人投訴信受理截止;10月最後一週召開院士增選第二輪評審選舉會議;12月初召開主席團會議審議選舉結果;12月底以前正式向社會公佈新當選院士名單。 

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

(2008年10月24日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總則

    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為了規範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的組織實施,根據《中國工程院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院士的標準和條件

    第二條 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做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可被提名並當選為院士。

    “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做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主要是指:在某工程科技領域有重大發明創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並有顯著應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設計、研製、建造、運行、管理及工程技術應用中,創造性地解決關鍵科學技術問題,做出重大貢獻;或為重要工程科技領域的奠基者和開拓者。以上各項中包括其在培養工程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的成就和貢獻。

    “重大工程管理”的內容主要是指:重大工程建設(包括規劃、論證、勘設、施工、運行等)中的管理;或重要、複雜的新型産品、設備、裝備在開發、製造、生産過程中的管理;或重大技術革新、改造、轉型、轉軌、與國際接軌方面的管理;或産業、工程、重大科技佈局和戰略發展研究、管理。

    在工程管理領域做出“重大貢獻”主要是指:被提名人在上述領域具體組織、參加工程項目的實踐,並在實踐中以先進的管理理論為指導,創造性地發揮管理科學的作用,促使工程項目優質、高效實施,取得眾所公認的成就;或在工程管理理論上有重大建樹,並通過實踐取得具體業績。

    “學風正派”主要是指院士應具備的職業道德、科學態度和獻身精神等。

    “品行端正”主要是指院士應具備優良的科學道德與學風,良好的行為品德和端正的生活作風。

    第三條 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學技術水平和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對中國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做出貢獻或者在促進我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國際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的外國籍專家、學者,可被提名並當選為中國工程院外籍院士。

    第二章 增選名額、增選程序及對候選人的有關要求

    第四條 院士增選每兩年(奇數年)進行一次,每次增選總名額及各學部的名額分配,由主席團決定。

    第五條 增選程序:提名候選人、歸口部門遴選、院士評審和選舉。

    第六條 院士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以增選當年6月30日為計算的截止日期)。

    第七條 候選人專業範圍包括工程科學技術(含農、醫)的各專業學科。各學部所涵蓋的專業領域,按照《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學部專業劃分標準(試行)》確定。

    第八條 根據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可依據各自的標準和程序交叉當選的原則,符合中國工程院院士標準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可被提名為候選人。

    第三章 提名候選人

    第九條 院士候選人只能通過院士、單位和中國科協三種渠道進行提名,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十條 院士提名

    每次增選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名2位候選人,院士可單獨或聯名提名。候選人獲得不少於本學部3位院士的提名方為有效。提名工程管理學部候選人,至少要有2位是工程管理學部的院士,另有1位所在學部與候選人工程科技背景所屬學部相同。院士要對提名行為負責。

    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專家,只能由院士提名。

    年齡超過70周歲的被提名人,須經其專業所屬學部至少6位院士提名,方為有效,成為正式候選人。工程管理學部候選人,至少要有4位工程管理學部院士提名,另有2位提名院士所在學部與候選人工程科技背景所屬學部相同。這樣的提名對候選人僅限1次。

    第十一條 單位提名

    中央、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範圍和地區內的設計、研究、建造、運行單位、高等院校、企業等可按組織系統提名候選人。

    第十二條 中國科協提名

    中國科協所屬的有關全國性學會可按學術團體組織系統提名候選人。

    第十三條 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提名候選人要做到公開透明。對擬提名的候選人,應在本單位範圍內徵求意見,特別是同行專家的意見。為保證被提名人材料的真實客觀,各提名單位要成立由同行專家組成的材料審查委員會,負責對被提名人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凡已合計連續3次被提名至中國工程院和被推薦至中國科學院的有效候選人,停止1次候選人資格。除了提名候選人外,各遴選部門還需提供其他所有參加遴選的候選人名單。

    (二)各渠道提名候選人,應特別注意對長期工作在工程技術第一線並做出重大成就和貢獻的工程科技專家,尤其是優秀中青年工程科技專家的提名。

    (三)提名候選人時,必須按規定填寫《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提名書》(以下簡稱《提名書》),並附有被提名者有代表性的成果、著作、論文(重大工程勘探、規劃、設計、施工、運行方面的重要報告和總結)等,以及重要獎項獲獎證書,實施的發明專利證書及其實施情況的複印件等證明材料。對於台灣地區的院士候選人,必須提供支持“一個中國”原則的申明。

    (四)院士提名的候選人《提名書》及有關材料,按當年增選通知規定,直接寄送中國工程院。若被提名人為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專家,須提交其中國籍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候選人,還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的國籍證明。

    (五)各單位提名的候選人《提名書》及有關材料,必須報送歸口部門進行遴選。

    第四章 歸口部門遴選

    第十四條 中央、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分別對其所屬範圍的單位提名的候選人,負責組織遴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其所屬範圍和地區內的單位(不含中央、國家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在地方的單位)提名的候選人,負責組織遴選。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各單位提名的候選人,由總政治部負責組織遴選。

    中國科協所屬的有關全國性學會提名的候選人,由中國科協負責組織遴選。

    上述負責組織遴選的部門為候選人歸口遴選部門。

    第十五條 中國工程院委託有關歸口遴選部門負責對中央管理企業提名的候選人組織遴選。具體歸口方案以當年增選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為了保證遴選工作的質量,控制候選人的數量,中國工程院可根據每次院士增選的名額,對歸口遴選部門報送候選人的名額做出規定。

    第十七條 有雙重領導的單位提名的候選人,由其主管的一方負責組織遴選,非主管部門報送的候選人無效。

    第十八條 各歸口遴選部門應組成遴選委員會,對所屬範圍和地區內單位提名的候選人進行遴選。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不少於9人,其中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正高級專家不少於80%。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産生遴選結果。委員會成員名單、投票結果應如實填入候選人《提名書》,並須有遴選委員會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 在規定的報送名額之內,獲得贊成票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方可報送中國工程院。各歸口遴選部門報送的候選人年齡不得超過70歲,60歲以下(含60歲)的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歸口遴選部門應在《提名書》中填寫“推薦意見”,按當年增選通知要求,將《提名書》及有關材料報送中國工程院。

    第二十條 中國工程院學部工作局對候選人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者報主席團審議通過後為有效候選人。

    第二十一條 在中國工程院網站和有關報刊上公佈全部有效候選人名單(姓名、工作單位、專業專長、遴選部門、提名人),同時由歸口遴選部門負責組織本系統有效候選人(包括院士和中國科協提名的有效候選人)材料的公示。公示辦法按《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材料公示辦法》執行。公示情況和反映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反饋中國工程院。

    第五章 院士評審與選舉

    第二十二條 評審原則

    (一)參加評審的院士必須準確把握院士的標準和條件,從國家科技事業的全局出發,超脫本部門、本地區、本專業的局限;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分析候選人的工作及獲獎等情況;發揚民主,充分討論,科學評價候選人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貢獻。

    (二)在堅持院士標準條件的前提下,要始終注意候選人的年齡結構,在各個階段的候選人名單中,60歲以下(含60歲)的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應特別注意長期工作在第一線的工程技術專家;加強對交叉、邊緣學科以及尚無院士的學科、地區、部門的候選人的了解和重視。

    (三)評審中實行回避制度。凡與候選人有直系親屬或主要旁系親屬關係的院士(如: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評審時應回避。回避的辦法是:當小組和大會介紹、討論某候選人情況時,凡屬與該候選人有以上關係的院士,應暫時離席,待對該候選人介紹、討論完畢,再進入會場參加對其他候選人的評審,投票時不回避。

    (四)評審過程中發表的意見及討論情況,對外必須嚴格保密。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評審和選舉保密規定》。

    (五)對候選人的投訴按《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投訴信處理辦法》處理。受理投訴信的截止日期為增選年的8月15日。

    第二十三條 評審程序

    各學部常委會負責組織本學部院士對屬於本學部專業學科範圍內的全部有效候選人進行評審。

    學部常委會組織各專業組和學部全體會議,採取審閱材料、介紹情況、醞釀討論和無記名投票表決等方式,對候選人進行兩輪評審,分別産生本學部進入第二輪評審和正式候選人的名單。

    對工程管理學部候選人的第一輪評審,按其專業背景在相關學部進行。

    第一、二輪評審會議一般分別安排在增選年6月份和10月份的最後一週進行。

    第二十四條 第一輪評審

    本輪評審的任務是從全部有效候選人中,産生進入第二輪評審的候選人名單。

    (一)審閱材料:候選人的材料是評審的基本依據,與會院士除重點審閱本專業組候選人材料外,還應認真審閱本學部其他候選人的材料。

    (二)專業組評審:專業組對本組候選人充分討論評議,投票産生進入學部評審會介紹的候選人名單,各組進入學部評審的名額由學部常委會決定。

    (三)學部評審:學部召開全體會議,介紹各專業組進入學部評審的候選人情況,充分討論評議。

    (四)産生第二輪候選人:學部投票,産生進入第二輪評審的候選人名單。進入第二輪評審的限額為學部增選名額的2—3倍,具體人數由學部常委會研究決定。

    (五)第一輪評審是否採用通信評審方式,由學部常委會研究確定,報主席團備案。

    (六)第一輪評審會後,在中國工程院網站和有關報刊上公佈進入第二輪評審的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本人。學部常委會對第二輪候選人中受到投訴以及有疑點的問題,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第二輪評審

    通過本輪評審,從進入第二輪評審的候選人中,産生正式候選人名單。為了對候選人更直接地考察了解,進入第二輪評審的候選人,須到會自我介紹、回答問題,其中各學部統一提問的時間和自由提問的時間應各佔一半。除此之外,評審程序和辦法與第一輪評審基本相同,但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為便於評審時學部之間的交流,第二輪評審會由全院組織,集中統一進行。

    (二)進入第二輪評審的候選人在評審會上進行自我介紹,圍繞提名書主要成就貢獻的範圍,實事求是地介紹本人在完成重要工程項目中所發揮的作用、解決的工程技術難點、創新之處等。候選人應嚴格按通知時間準時到會,及時離會。

    (三)對被投訴候選人的有關調查核實材料連同其投訴信,一併提交評審會參考。在對被投訴人評審時,有關院士應根據常委會研究意見,將有關調查核實結果向會議進行説明。

    (四)學部評審會要對進入第二輪評審的全部候選人逐一評議。經學部評審會認真、全面評議後,進行無記名投票,按增選名額120%的比例,依得分順序,産生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工程管理學部多為跨學部院士,由學部常委會統籌安排適當時間,組織本學部院士集中評審。

    第二十六條 院士選舉

    (一)各學部對正式候選人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差額比例為20%。

    (二)參加選舉的院士必須不少於本學部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選舉方為有效。

    (三)獲得贊同票達到《章程》規定票數的候選人,按學部增選名額,根據獲得票數依次當選,滿額為止,不足額時空缺。

    (四)選舉結果經主席團會議審定報國務院備案。中國工程院向新當選院士和歸口遴選部門發出通知,並以書面形式向全體院士通報。

    第六章 增選工作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在增選的全過程中,院士、被提名人、提名單位和歸口遴選部門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高度重視道德和學風問題。

    第二十八條 院士要嚴格遵守《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中院士行為規範》。院士提名候選人時,必須對所提名的候選人的工程科學技術成就和科學道德等方面情況有確切的了解,要對所提供的候選人材料負責,並有責任在評審會中答覆提問和對有關投訴信件做出回答與澄清。

    第二十九條 被提名人必須向提名人或提名單位實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關情況,並對《提名書》中簽名確認的內容負責。如發生材料不實,視為學風問題對待。

    第三十條 提名單位報送的候選人材料,特別是對候選人成就、貢獻的介紹和評價,必須依據充分,如實説明該候選人所起的實際作用。如有材料不實、評價過頭,甚至有虛假等情況發生,由提名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各歸口遴選部門在組織對候選人遴選時,應保證遴選的公正性、客觀性,切實根據工程院院士的標準和條件嚴格把關。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不正當方式為被提名人當選院士進行活動,若有發生,有關學部常委會將視其情節做出嚴肅處理,直至報院主席團或院常務會議批准,終止對該候選人的評審。

    第三十三條 對於港澳臺候選人,提名院士要做到切實了解候選人,並對其學風、學術道德等方面負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根據《中國工程院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辦法由中國工程院主席團批准實施,解釋權在工程院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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