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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就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草案)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7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為提高反壟斷執法的透明度,給有關經營者提供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導,商務部組織制定了《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草案)》。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現將形成的指南草案進行網上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對該指南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09年1月31日。

    傳真:010-65198998,85093144

    E-mail:donghongxia@mofcom.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反壟斷局經濟分析處(100731)

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草案)
(2009.01.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南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給相關市場界定提供指導,提高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稱《反壟斷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界定相關市場的作用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或排除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範圍內,界定相關市場是明確經營者競爭的市場範圍的過程。因此,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對競爭行為進行分析的前提,是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重要步驟。

    在禁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科學合理地界定相關市場,對識別競爭者和潛在競爭者、判定經營者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分析經營者的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判斷經營者行為違法性以及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關鍵問題,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條 相關市場的含義和種類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相關商品市場,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主要指被需求者視為具有緊密替代關係的所有商品。由於這些商品具有緊密替代性,因此具有較強的競爭關係,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

    相關地域市場,是指具有緊密替代關係的商品相互競爭的地理區域。相關地域市場範圍內的競爭條件基本一致,並明顯區別於其他地域市場的競爭條件,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地域範圍。

    當商品的生産週期、使用期限、季節性、流行時尚性或知識産權保護期限等已構成商品不可忽視的特徵時,界定相關市場還應考慮時間性。

    在技術貿易、許可協議等涉及知識産權的反壟斷審查工作中,可能還需要考慮知識産權、創新市場、技術市場等相關問題。

第二章 相關市場界定的理論依據

    第四條 替代性分析

    界定相關市場的過程,實際上是認定緊密替代商品以及這些商品相互競爭的地理區域的過程。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範圍大小往往取決於對緊密替代商品範圍的認定。

    被需求者視為緊密替代商品的存在,對經營者行為構成最直接、最有效的競爭約束,因此,界定相關市場主要考慮需求替代。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産生的競爭約束類似于需求替代時,也可同時考慮供給替代。

    第五條 需求替代

    需求替代是從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據需求者對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質量的認可、價格的接受以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不同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

    原則上,從需求者角度來看,商品之間的替代程度越高,競爭關係就越強,就越可能屬於同一相關市場。

    第六條 供給替代

    供給替代是從經營者的角度考察,在不需要較大投入改造或調整生産設施或承擔較大風險的情況下,可以在短期內轉而提供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其他緊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

    原則上,生産設施改造調整的投入越少,承擔的額外風險越小,轉而提供緊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該商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越強,則供給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屬於同一相關市場。

第三章 界定相關市場的一般方法

    第七條 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

    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壟斷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一般來講,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先主要基於商品的特徵、用途、價格等事實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再進行供給替代分析,就可以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經營者競爭的市場範圍不夠清晰或存在爭議時等複雜情況下,可以按照“假定壟斷者測試”的分析思路(具體見第十條),借助經濟學分析方法來界定相關市場。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界定相關市場,都要始終把握商品的本質特徵,不能偏離商品的基本屬性。

    第八條 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需要考慮的因素

    從需求角度界定相關商品市場,一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商品的總體特徵和用途。商品的特徵包括商品的外形、特性、質量和技術特點等。商品可能在特徵上表現出某些差異,但需求者仍可以基於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將其視為緊密替代品。

    (二)商品的價格差異。通常情況下,緊密替代商品價格相近,而且在價格變化時表現出同向變化趨勢。反之,不具有緊密替代關係的商品,價格差異較大,價格變化也不會呈現同向趨勢。

    (三)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對的需求者可能不同,商品之間難以構成競爭關係,成為相關商品的可能性較小。

    (四)其它重要因素。比如需求者偏好或對商品的依賴程度,對品牌的忠誠度,需求者轉向替代品存在的障礙、風險和成本,是否存在區別定價等因素。

    從供給角度界定相關商品市場,一般考慮的因素包括:經營者的生産流程和工藝,轉産的難易程度,轉産需要的時間,轉産的額外費用和風險,轉産後所提供商品的市場競爭力,營銷渠道等。

    第九條 界定相關地域市場需要考慮的因素

    從需求角度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一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商品的運輸成本、運輸特徵。相對於商品的價格來説,運輸成本越高,相關地域市場的範圍越小,如水泥等;商品的運輸特徵也決定了商品的銷售地域,如需要管道運輸的工業氣體等。

    (二)多數需求者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和主要經營者商品的銷售分佈。

    (三)地區間的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地方性法規等。如關稅相對商品的價格來説比較高時,則相關地域市場很可能是一個區域性市場。

    (四)其它重要因素。如特定區域需求者偏好,商品運進和運出該地域的數量。

    從供給角度界定相關地域市場時,需要考慮其它地域供應或銷售相關商品的即時性和可行性,如將訂單轉向其它地域經營者的轉換成本等。

第四章 用假定壟斷者測試界定相關市場

    第十條 假定壟斷者測試

    假定壟斷者測試是界定相關市場的一種分析思路,目前為各國制定反壟斷指南普遍採用。依據這種思路,人們可以借助經濟學分析工具分析所獲取的相關數據,進行相關市場界定,以幫助解決相關市場界定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

    假定壟斷者測試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假定壟斷者可以將價格維持在高於競爭價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範圍,即相關市場。

    假定壟斷者測試一般先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首先從反壟斷審查關注的經營者提供的目標商品開始考慮,假定該地域的經營者是一個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壟斷者,那麼要考察的問題是,在其他商品的銷售條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假定壟斷者能否持久地(1年以上)小幅(如,5%-10%)提高商品價格。目標商品的價格上漲會導致需求者轉向購買其他具有緊密替代關係的商品,從而引起假定壟斷者銷售量的減少。如果商品價格上漲後,假定壟斷者銷售量的減少不足以阻止其盈利,那麼假定壟斷者就是這一商品的唯一生産者,相關市場就是目標地域中的目標商品。

    如果價格上漲引起其他商品對目標商品的強烈替代,使得假定壟斷者的漲價行為無利可圖,則需要把緊密替代商品增加到相關市場中。接下來,以擴大了的商品集合為起點,按照與前面類似的思路,考察該商品集合的價格上漲後,假定壟斷者是否仍有利可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新的商品集合就構成相關商品市場;否則還需要繼續前面的分析過程。

    由於商品集合越來越大,集合內商品與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來越小,所以最終會出現某一商品市場,在這個商品市場裏,假定壟斷者可以通過漲價實現盈利,由此界定出相關商品市場。

    在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後,還需要界定相關地域市場。與界定相關商品市場類似,界定相關地域市場首先從反壟斷審查關注的目標區域市場出發,考察在其他區域的銷售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假定壟斷者對該區域市場內的相關商品進行小幅漲價是否有利可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得到相關地域市場;如果其他區域市場的強烈替代使得漲價無利可圖,就需要增加區域市場範圍,直到漲價最終有利可圖,就得到相關地域市場。

    第十一條 假定壟斷者測試的幾個實際問題

    原則上,在使用假定壟斷者測試界定相關市場時,選取的基準價格應為競爭價格。在很多情況下,基準價格即為當前價格。但如果當前價格明顯偏離競爭價格,比如由於市場優勢地位的原因,或者當前價格是默契協調的結果,選擇當前價格作為基準價格會不準確地界定相關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價格進行分析,使用更具有競爭性的價格。

    另外,在執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涉及行業等不同情況,對價格小幅上漲的幅度進行分析確定。

    在經營者小幅提價時,並不是所有需求者(或地域)的替代反應都是相同的。在替代反應不同的情況下,可以對不同需求者群體(或地域)實行不同幅度的測試。此時,相關市場界定還需要考慮需求者群體和特定地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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