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機動車輛保險承保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8〕111號
各保監局、中資産險公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近一段時間以來,個別地區的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以組建新車共保體等形式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進行分割或分配,對個別公司的交強險或商業車險業務進行限制。為貫徹《反壟斷法》的要求,規範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現就做好機動車輛保險承保工作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具有交強險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交強險。
二、對於經我會批准獲得交強險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非經我會或保監局依法撤銷或限制其交強險業務資質,任何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限制其經營交強險業務。
三、對於交強險之外的商業車險業務,各財産保險公司要按照自願投保原則,保障投保人的自主選擇權。投保人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需要自主選擇投保公司和保險産品,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報批的條款費率承保。
四、各地不得通過市場份額分割或分配的方式承保機動車輛保險。
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門的辦公場所通過設立出單點等方式辦理保險業務。
六、各保監局、各地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反壟斷法》的學習,行業自律內容不得違反《反壟斷法》,不得組織聯合抵制交易。同時,要按照《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財産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8〕70號)的要求,加強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監控,重點加強對各保險經營機構是否嚴格執行報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和經營數據真實性的監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