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青海省節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日前省財政出臺《青海省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對節能獎勵資金的獎勵對象和方式、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勵資金的申報和下達、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以及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規定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節能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和獎勵,獎勵金額按節能項目完成後實際取得的節能量和規定的獎勵標準確定。二是規定對節能量為500噸標準煤以上的節能項目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200元/噸標準煤。三是規定節能量核定採取企業申報、第三方審核、政府確認的方式進行。由省經委會同省財政廳委託節能量審核機構對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審核,並對節能量審核報告進行審查,確認項目的節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