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中西部地區的新契機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
《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08年修訂)》答記者問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佈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就《目錄》修訂與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目錄》自2000年首次頒布實施以來,已經是第二次修訂了,請您介紹一下本次《目錄》修訂的主要背景和過程?
答:2004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我委與商務部聯合發佈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04年修訂)》,《中西部目錄(2004年修訂)》施行四年來,對中西部地區擴大利用外資,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優化産業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國內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形勢發生了許多變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過渡期已基本結束,利用外資政策需要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發佈施行後,外商投資的相關産業政策也有了一些新的變化,也有必要對《中西部目錄》進行相應的調整。
為此,2007年以來,我委會同商務部開展了《中西部目錄(2004年修訂)》修訂工作。中西部各省(市區)根據本地方實際,先後兩次上報了對本省(市區)所列條目的修訂意見。在此基礎上,我們廣泛徵求了國務院42個有關部門和12個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並充分吸納了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議,最終形成了《目錄》。
問:在《目錄》修訂中主要遵循哪些原則?
答:在修訂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則:一是比較優勢原則,突出中西部地區豐富的特定資源、特色産業和優勢産業,重點修訂和列入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産業政策,對當地經濟發展有顯著帶頭作用的優勢産業,使優惠政策落到實處;二是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原則,注重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銜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防止嚴重污染環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資源消耗大的産業和項目及落後工藝、設備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三是與我國對外開放整體部署相一致原則,目前,我國入世過渡期已基本結束,修訂工作要符合我國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做到有序開放。
問:《目錄》修訂後有哪些重大變化?
答:《目錄》共列條目411條,比原目錄增加126條,修改了原有條目154條,進一步擴大了中西部地區開放的領域和範圍,適當放寬限制,促進産業轉移有序承接。《目錄》所列條目涵蓋了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後續産業開發,節水灌溉和旱作節水技術、保護性耕作技術開發與應用,礦區採空、塌陷區域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工程等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領域,汽車關鍵零部件製造,優勢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以及增值電信業務、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城市供氣、供熱、供排水管網建設、經營等服務領域。在這些領域積極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和現代化的經營管理方式,有利於發揮中西部地區資源、産業、勞動力等優勢,促進中西部地區有序承接産業轉移,推動中西部地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國家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和振興東北戰略的實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5]36號)規定,《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增列遼寧省。為保持《中西部目錄》的完整性,在發佈《目錄》時,將《遼寧省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第57號)內容根據本次修訂原則略作調整後,一併列入。《遼寧省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不再單列施行。
問:《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之間的關係?
答: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均為指導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兩者相互配套實施。但也有一些區別:一是適用範圍不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項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項目;而《目錄》僅適用於投資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項目。二是編制體例不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條目(允許類條目不列入);而《目錄》以中西部各省(市、區)為範圍編列。列入《目錄》的條目可以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惠政策。
問:《目錄》後,原有目錄的廢止是否會影響到在新《目錄》生效前已批准的項目?
答:根據《目錄》規定,自《目錄》生效之日起,2004年7月發佈施行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04年第13號)和2006年9月發佈施行的《遼寧省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06年第47號)同時廢止。《目錄》生效前已按原目錄批准的項目,仍按原目錄規定享受有關政策;符合《目錄》規定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可按照《目錄》的有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