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新建鐵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國土資源廳(局),各鐵路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
根據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2006年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6]207號)的要求,由鐵道部負責編制的《新建鐵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業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為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指標予以發佈,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07年版《客運專線鐵路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和1996年版《新建鐵路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同時廢止。
本建設用地指標實施的監督管理,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鐵道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