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實施後,仍有一些出租汽車企業繼續按照2009年1月1日前的承包費(“份錢”)和管理費標準向司機收取費用。1月16日,交通運輸部下發通知,要求堅決糾正此類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規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五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公佈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並明確要求“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承包費(“份錢”)和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要相應核減”。
針對目前存在的一些出租汽車企業仍按照舊標準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費用的行為,交通運輸部通知要求,各地出租汽車企業要將成品油稅費改革中取消的交通規費從承包費或管理費中扣除,重新核定承包費或管理費基數,並將調整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張榜公佈,確保收費公正、透明,接受監督。
交通運輸部要求,各級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出租汽車企業學習並貫徹落實國務院和五部門通知要求,切實減輕出租汽車司機負擔,維護行業穩定;要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督促檢查出租汽車企業執行情況,確保落實到位,堅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關於出租汽車行業
切實落實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交通廳(委、局)、建設廳: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監察部、審計署五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公佈取消公路養路費等涉及交通和車輛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84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並明確要求“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司機收取的承包費(“份錢”)或管理費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的,要相應核減。”但目前仍有一些出租汽車企業繼續按照2009年1月1日前的承包費(“份錢”)或管理費標準向司機收取費用。為切實落實財綜[2008]84號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出租汽車企業學習國發[2008]37號和財綜[2008]84號文件, 抓緊貫徹落實文件的各項要求,切實減輕出租車司機負擔,維護出租車行業穩定。
二、各地出租汽車企業要按照文件要求,將燃油稅費改革中取消的交通規費從承包費或管理費中扣除,重新核定承包費或管理費基數,並將調整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張榜公佈,確保收費公正、透明,接受監督。
三、各地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要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對出租汽車企業將相關費用從承包費或管理費中扣除的情況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對2009年1月1日以後繼續向出租車司機收取公路養路費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