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為加強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管理,我局將於近期開展文物拍賣企業增加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審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批標準
(一)取得第二、三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3年以上;
(二)依法成立、連續正常經營且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擁有與其申請變更的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包括陶瓷器類、玉石器類、金屬器類)。
二、文物拍賣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加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申請報告及企業近3年來的文物拍賣業務工作報告;
(二)《文物拍賣許可證》原件;
(三)2007年度工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文物拍賣企業近3年來的拍賣紀錄(提倡報電子文件);
(五)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近3年來的文物拍賣活動的核準文件複印件;
(六)申報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企業專業人員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
(七)文物拍賣企業與申報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企業專業人員考試合格人員簽訂的合同書複印件。
三、審批工作安排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拍賣企業申請材料的初審,在2009年3月10日前將申請材料與初審意見一併送達國家文物局,逾期不予受理。國家文物局對經審核符合審批標準的文物拍賣企業,批准從事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換發《文物拍賣許可證》。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