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印發第62號部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和第63號部令《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這兩個規定都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港澳臺醫師在內地(大陸)從事不超過3年的短期行醫,應進行執業註冊,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或《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由內地(大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邀請並作為聘用單位。其執業註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執業類別可以為臨床、中醫、口腔3個類別之一。3年有效期滿後,如需繼續執業的,應當重新辦理短期行醫執業註冊手續。
規定要求,港澳臺醫師需按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在內地(大陸)短期行醫期間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