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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通知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2日   來源: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保護消費者利益,保監會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近日,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保監會始終高度重視消費者利益保護工作。近年來,針對投連險銷售領域存在的可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並採取了嚴格的檢查措施。最近,我會在監管中發現投連險銷售中出現新的情況,並對容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原因進行了認真總結。一是投連險設計原理比較複雜,是一種偏重投資理財的保險産品,一方面對銷售人員的技能有較高要求,另一方面對購買客戶的持續交費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也有相應要求;二是銀行普通儲蓄櫃臺的櫃員與客戶交流時間短,容易産生誤導;三是投連險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在銷售過程中如果不區分客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容易導致糾紛和投訴。針對這些新情況和容易産生誤導的原因,我會發出了《通知》。

    問:《通知》的目的是什麼?

    :《通知》的目的是加強投連險的銷售管理,確保通過合格的銷售人員,經由合適的銷售渠道,將投連險銷售給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人群,消除誤導可能産生的根源,減少糾紛投訴,保護消費者利益。

    問:《通知》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採取了哪些新舉措?

    答:為保護消費者利益,《通知》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規範銷售渠道和銷售人員的資格。《通知》將銀行渠道的投連險銷售限制在理財中心和理財櫃,儲蓄櫃臺將不得銷售投連險;在人員資格方面,《通知》要求投連險銷售人員至少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並獲得銷售資格證書;銷售前接受至少40小時的專項培訓,並將相關培訓材料報當地保監局備案,確保培訓的質量。二是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識別機制,包括將銀行渠道的投連險新單躉交保費限制在3萬元以上,以及建立風險測評制度。三是強化保險公司責任。《通知》要求公司對代理機構銷售投連險的合規性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評估,強化保險公司合規責任,並對農村地區(即縣及縣以下地區)消費者給予更多關注,要求保險公司加強在這些地區的銷售管理。四是強化保監局的監管,包括對投連險銷售人員培訓質量的把關、對農村地區銷售行為的監控,以及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及時查處等。

    問:對在投連險領域加強消費者保護的下一步打算是什麼?

    :《通知》是在現有《投資連結保險管理辦法》和《新型産品信息披露辦法》基礎之上,針對當前突出的問題作出了一些具體補充規定,包括推出投連險風險測評等。下一步,保監會將積極推進保險銷售人員分級分類考試,進一步完善壽險産品銷售資格考試製度,總結完善風險測評制度,研究完善銷售行為管理,為下一步修訂《投資連結保險管理辦法》打好基礎,以形成統一完整的投連險銷售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附: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
2009-02-02
保監發〔2009〕10號

各保監局,各壽險公司、健康險公司、養老險公司:

    為加強風險防範,完善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對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的管理工作,確保通過合格的銷售人員,經由合適的銷售渠道,將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給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人群。

    二、保險公司委託銀行代理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應嚴格限制在銀行理財中心和理財櫃銷售,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臺銷售投資連結保險。

    三、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必須擁有資格證書,且應至少擁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並無不良記錄。

    四、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應接受不少於40個小時的專項培訓。保險公司應將相關培訓材料報當地保監局備案。

    五、保險公司在銀行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其新單躉交保費不得低於人民幣3萬元。

    六、保險公司應建立風險測評制度。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投資連結保險産品,並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保險公司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願和其他需要説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七、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農村地區(即縣及縣以下地區)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制定明確的發展規劃、銷售管理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當地保監局備案,對銷售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八、各保監局應加強對保險公司在農村地區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積極採取有效監管手段和措施,以防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行為的發生。

    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對代理機構的銷售合規性進行一次檢查評估。

    十、本通知適用於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經營活動。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5日起執行。各保險公司接到本通知後,要對本公司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並於2009年3月1日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我會,同時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當地保監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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