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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臺30條措施促經濟發展全力為企業搞好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3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市委九屆五次全會精神,按照“保增長、渡難關、上水平”的總體要求,加大各方面的支持力度,積極幫助企業解決資金困難,支持鼓勵企業開拓市場,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全力為企業搞好服務,促進全市經濟平穩快速發展,天津市委、市政府提出30條措施。

    一、建立完善融資擔保體系。集中市級財政資金5億元,按1:1比例匹配,支持區縣增加中小企業擔保基金,向轄區內所屬困難企業和無主管部門困難企業提供資金擔保。有資金、有條件的市有關部門,要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和貸款擔保機構,與對口的企業集團公司資金相匹配,向行業內所屬困難企業提供資金擔保。經濟功能區要繼續增加貸款擔保機構資本金,支持困難企業貸款融資。

    二、積極籌措企業發展資金。充分發揮渤海國有資産經營公司資本運營平臺功能。2009年盤活土地6000畝,籌集資金100億元,為資本運營、企業東移搬遷改造、困難企業貸款擔保和依法退出提供資金支持。

    三、加強科技創新扶持。安排2億元,支持5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2009年上半年,使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全部通過認定,幫助基本符合條件的企業達到條件加快認定。落實對2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型企業給予總額1億元的打包貸款擔保扶持。成立天津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四、促進工業企業發展。安排9000萬元,支持優勢企業發展。主要是支持本地建設項目採購天津市生産的鋼材,按照採購數量每噸給予生産企業100元的補貼;扶持200個有市場、有訂單、成長性好的企業。召開建築材料産需銜接會,促進建築企業、工業企業加強合作。

    五、扶持郊區企業發展。安排5000萬元,用於郊區企業貸款貼息。郊區工業企業技改貼息條件由貸款20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0萬元以上,對技術含量高的可進一步降低條件,將貸款額的貼息比率由2.5%提高到4%;對投資額800萬元以上市級農産品加工龍頭企業的技改項目貸款,按央行同期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貼息,每個企業享受貼息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六、加大外貿企業扶持力度。安排1億元,支持區縣及企業發展對外貿易。支持中小企業投保貿易信用險及取得保單融資,對於企業投保進口預付款保險、國內信用險(代理進口保險和進口商品銷售保險)保費支出給予支持。

    七、支持商業企業發展。安排3000萬元,用於直接拉動消費的重點建設項目,支持發展10個大型批發交易市場、10個特色商業街、5個農産品物流集散中心、100個綠色農産品經營標準店、30個社區商業中心和1000輛便民早餐流動車。

    八、促進旅遊業發展。用市旅遊發展資金對組織包機、專列和郵輪等招攬遊客的旅遊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已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全額繳納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暫退部分質量保證金,國內旅行社退6萬元,國際旅行社退40萬元,國際組團社退100萬元。獎勵和暫退金額共計4000萬元。

    九、擴大市場份額。基本建設招投標、政府採購和藥品集中採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本地産品設備和勞務服務。支持房地産業發展,加大危陋房屋拆遷,實施鼓勵購買商品房政策。加快組織“家電下鄉”活動。

    十、積極支持環保生態類重點工程項目。安排1億元,用於實施建設項目收費減免和補貼政策。對2009年新建和改造的28座區縣污水處理廠給予補貼,新建的每萬噸補貼100萬元,改造的每萬噸補貼20萬元;支持減産、停産企業的放射源等一類污染物搞好安全保障;支持礦山環境治理、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礦産資源保護等項目。

    十一、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協調各銀行和金融機構,爭取總行和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多增加存款,多發放貸款,多組織融資。積極落實我市與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等銀行的貸款授信協議,實現資金與項目快速高效對接。2009年力爭組織銀團貸款80個,貸款規模達到1000億元。

    十二、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進程。充分利用各類社會資金。積極吸引外地機構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努力改善和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堅持為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服務。2009年力爭有30家開業,基本形成覆蓋城鄉、輻射各行各業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機構格局。

    十三、發展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加快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合作社等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發展。鼓勵現有金融機構到農村增設網點,開展業務。建立政府支持的銀企合作、貸款擔保、信用合作、保險保障的融資平臺,推行農村小額信貸保險産品和中小企業信貸保險産品,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和金融機構風險顧慮的問題。

    十四、拓寬融資渠道。用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保險債權融資基金,落實濱海新區基礎設施建設保險債權融資項目。2009年力爭引入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風險投資基金50家。大力發展集合信託、經營租賃和金融租賃業務,新增規模200億元。積極組織相關金融機構支持我市企業通過多種手段融資。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支持相關業務機構在津開展個人消費金融業務。

    十五、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和直接融資。擴大上市融資和再融資規模,力爭具備條件的企業儘快實現上市融資,推進已上市公司實現增發再融資。推動我市優勢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完善和擴大産權交易中心、股權交易所、排放權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市場功能和規模。暢通資金流動和資本退出渠道,活躍市場交易,為企業搭建融資平臺。

    十六、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對於用在崗培訓、輪班工作、調整工時等辦法安置職工的困難企業,給予每人每月500元崗位補貼,期限為3至6個月,補貼人數最多不超過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情況下在崗職工總數的50%。困難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在崗培訓費給予補貼,最高額度為人均300元。對於參加技能培訓的,按照社會崗位需求程度和職業資格等級,給予不同標準的補貼。對困難企業與本單位大齡職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續簽人數和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3到12個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補貼。對困難企業停産期間組織職工積極求職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1到3個月的補貼。

    十七、暫不調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2008年城鎮企業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1260元,2009年暫不調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困難企業不能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自2009年1月起,可按上月職工工資申報核定繳費基數。

    十八、階段性降低困難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費率。2009年階段性降低困難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率。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繳費費率由9%降到8%。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費率由6.3%降到5.3%(含個人窗口繳費)。工傷保險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由0.5%降到0.4%;二類行業由1%降到0.8%;三類行業由2%降到1.6%。失業保險企業繳費費率由2%降到1%。生育保險費率由0.8%降到0.5%。

    十九、困難企業可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困難企業暫時無力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可暫緩繳納企業應繳部分,緩繳期限暫定為2009年內的6個月。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經核準的企業簽訂緩繳及補繳協議,並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養老保險費,繳費記錄連續計算。緩繳的養老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二十、實行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對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可按2%的費率先行參加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相關醫療和工傷待遇。

    二十一、擴大市場主體。支持發展契約制、虛擬制、相互制、有限合夥制等新型企業。允許自然人和法人申請註冊登記民辦非企業機構。鼓勵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設立涉農服務型公司。對在天津市設立綜合性地區總部企業的,允許名稱中使用“總部”、“地區總部”字樣。支持事業單位進行企業化改制,經查詢不重名的,允許保留原名稱,後綴組織形式。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公司首次出資額達到註冊資本10%的即可進行工商登記,高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創辦企業首次出資額允許為零,認繳的資本金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繳足。

    二十二、放寬經營範圍。經營範圍可關聯延伸和跨行業核定。對於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和經營範圍可依申請按照國際通行的表述直接予以核定。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公司,可以不核定具體範圍。

    二十三、鼓勵組合出資。境內自然人或內資企業可以經評估、可作價、可轉讓的公司股權作價,向內資公司出資,向已設立的內資公司追加出資,向銀行等金融企業抵押質押融資。農民可以經評估、可作價、可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包括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權作為出資,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十四、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工商管理部門放寬個體工商戶名稱中行政區劃的核準條件。將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核準權下放給區縣。個體工商戶可隨資産轉讓其字號名稱。一人可申辦多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取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四年有效期限制。開闢“自主創業綠色通道”,優先諮詢,優先受理,優先登記,免收所有行政性收費。

    二十五、提高通關效率。縮短A、AA類企業評定時間,A類企業申請審批時限由3個月縮短為1個半月,AA類企業申請在驗證稽查後2個月內完成審核並上報海關總署核準。優先辦理A、AA類企業註冊登記換證及報關員註冊登記手續,審批時間由10天縮短到5天。實行進出口24小時預約通關制度,非涉稅不查驗貨物和當日已辦結繳稅手續的貨物,7小時內放行。實行A類及以上企業優先化驗制度。改進檢驗檢疫服務。

    二十六、實行多元化海關稅收擔保制度。對具有金融機構擔保的進口貨物和中央大型國企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實行先放後稅措施。對提供擔保確有困難的企業,實施資産(包括進口貨物本身)抵押擔保。對在津開展加工貿易的企業減徵風險擔保金,允許企業採取現金擔保、金融機構擔保、總公司或集團公司總擔保等多種擔保方式開展加工貿易。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而繳稅困難的企業允許暫入天津港保稅區、天津保稅物流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保稅。

    二十七、減少和簡化行政審批事項。全面清理、調整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各審批主體部門將現行審批事項取消15%以上、調整15%以上,全市的市級審批事項在取消和調整後減少200項以上。市級部門推出100項“立等可取”、當場受理、當場審批、當場辦結的審批事項。網上申報辦理的審批事項數量由目前20%提高到40%。各部門審批事項的現行承諾辦結時限在5天以上的均縮減30%以上。市級各類行政審批涉及的申請材料要大幅度縮減。

    二十八、下放行政審批權限。以投資項目和市場準入聯合審批為重點,向區縣匹配下放相關審批權限。對投資項目從核準備案開始到取得開工證涉及的各項審批,以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的工業技改項目)下放到區縣的審批權限為準,所涉及的環評、能評、人防、消防和開工許可等審批均下放到區縣。對新設立企業所涉及的各項前置審批,以工商部門的企業註冊登記審批權限為準,市有關部門原則上要將前置審批下放到區縣部門實施。

    二十九、強化現場審批和聯合審批。行政許可中心全面推行“一審一核,現場審批”辦理方式。各部門在行政許可中心的現場審批率要達到95%以上。投資項目審批階段的備案和核準累計工作日,由原來的30天、45天分別縮減到26天、38天。對新設立企業實行“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的辦法,審批時間根據申請註冊登記性質,時限定為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和12個工作日。有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審批所涉及的仲介機構的效率管控。

    三十、減少行政收費和經營性收費事項。取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查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等行政性收費;取消工程質量技術諮詢服務費;停止徵收工業品許可證管理費、閘橋公路橋梁車輛通行費、機動車抵押登記費、土地登記費、國內植物檢疫費、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落實取消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和企業年檢驗照費政策。自2009年1月起,對於投資興辦市場的,取消企業註冊費。全市各行政事業單位涉及企業的管理、交易、手續、代理等39項經營服務性收費,2009年內一律減半收取。對困難企業現狀補辦類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在現有標準基礎上減半收取,房屋、土地交易手續費減收原標準的20%,期限暫定為1年。(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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