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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實施《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3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往往與重大科技項目核心技術緊密相連,他們能夠引領和帶動某一專業技術領域科技發展。吸引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來津創辦企業、領辦企業,對天津市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暫行辦法》,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所帶項目知識産權屬於領辦、創辦的在津註冊的經營企業所有;曾在國內外著名高校、企業、研發機構擔任高級職務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發成果成功實施轉化的經歷,且直接從事本專業領域科技研發及産業化工作;在業內具有良好信譽,無知識産權爭議或經濟糾紛等。

    此外,領軍人才攜帶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知識産權清晰,市場潛力巨大,技術前景廣闊,項目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能夠引領和帶動天津市重點産業的啟動和發展;項目基礎穩固,已完成前期開發,進入中試或樣機製造階段,具有穩定的實驗數據和中試産品;擁有項目研發、成果轉化所需的部分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並擁有一支技術研發、生産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新人才團隊。

    天津市將設立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每年2億元,其中市財政1億元,引進領軍人才的區縣、委局籌集1億元。對批准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給予一次性經費資助300萬元,其中項目資助費200萬元,安家資助費100萬元,由市財政和引進領軍人才主管區縣、委局各投入50%。經批准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由辦公室通知領軍人才所在區縣、委局主管部門,並與所在區縣、委局及領軍人才本人三方簽訂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執行合同。按照合同有關約定,市財政局應及時將天津市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撥付主管區縣、委局等申報單位,由主管區縣、委局連同配套資金一併劃撥領軍人才所在單位,由單位直接撥付給領軍人才本人。安家資助費、項目資助費由辦公室負責監管落實。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當年沒有安排的結轉下年,滾動使用。

    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市級各類科技計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由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領銜實施的研究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項目;優先向國內外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推薦項目;優先推薦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天津市授銜專家等榮譽稱號;優先解決配偶、子女的戶口及社會保險等問題,其子女可就近選擇中小學、幼兒園入學入托。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所在區縣、委局的人事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考核指標,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實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報辦公室備案。接受專項資助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可依據合同條款撤銷或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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