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管理能力建設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
衛辦農衛發〔200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於下達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08〕293號)要求,2009年將繼續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現就做好項目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項目工作目標
實施新農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中央公共衛生專項資金支持,進一步加強新農合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新農合管理經辦隊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務能力,促進新農合的持續健康發展,確保農民得到更多實惠。具體內容包括開展中西部地區新農合工作人員培訓,支持中西部地區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在部分縣(市、區)設立新農合監測點等。
二、項目範圍
人員培訓包括中西部地區22個省(區、市)所有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按照3年規劃,每年按中西部22個省(區、市)行政區劃縣(市、區)總數的1/3安排資金。首批新農合監測點在吉林、浙江、湖北、雲南和青海5省設立。
東部地區應積極協調地方財政部門,爭取在地方財政支持下加強本地區新農合管理能力建設。
三、項目實施內容和經費安排
中西部各省(區、市)新農合管理能力建設項目應按照財社〔2008〕293號文件中《2008年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方案》的要求認真實施。
(一)人員培訓。新農合人員培訓分為“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和“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兩種,培訓形式可在保證良好培訓效果的前提下,由各地結合新農合製度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管理和經辦人員培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具體培訓工作由省級(也可委託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培訓內容按照3年進行規劃。2009年主要進行財務會計制度培訓和信息化培訓,培訓對象為縣級管理和經辦人員,包括縣(市、區)衛生局、財政局管理人員和縣、鄉經辦機構人員。定點醫療機構人員培訓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每年進行1次,主要內容為新農合基本政策、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新農合基本用藥(診療)目錄的調整、診療行為的規範和監管等,培訓對象為定點醫療機構相關人員。
(二)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項目為中部地區每縣(市、區)補助15萬元,為西部地區每縣(市、區)補助20萬元,用於支持縣級新農合數據中心建設。此項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總體規劃,要與省級新農合信息平臺建設相結合。採用統一的省級平臺模式的地區,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實施,採用省、縣兩級平臺模式的地區,可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經費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三)新農合監測點建設。為長期、動態地監測新農合製度的運行規律和發展趨勢,我部擬在吉林、浙江、湖北、雲南、青海5個省各選取兩個縣(市、區)作為新農合監測點。監測點的選取要兼顧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口規模、啟動時間以及運行模式等因素,具體名單將由衛生部農衛司和5省衛生廳共同協商確定。項目為每個新農合監測點補助18萬元,其中建設費用8萬元,當年運行和維護費用10萬元,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點實施進展和實際需要撥付。監測點具體工作方案和監測指標體系由衛生部農衛司另行制定後通知。
四、項目執行時間
獲得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的各省(區、市)要在2009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相關項目的具體實施方案並報衛生部農衛司備案。各地確定項目實施方案後應立即進行組織實施,並按要求在2009年年底以前完成項目實施工作,向衛生部農衛司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五、有關要求各省(區、市)要高度重視項目工作,加強協作,精心組織,確保項目任務的落實。要按照財政部、衛生部《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4〕2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嚴格按照相應補助範圍和標準執行項目工作,在人員培訓中嚴禁將財政補助直接發給受訓人員。招標採購工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合理制定採購需求。
項目工作的方案制定、組織管理、監督評估等工作經費不得擠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衛生部相關司局將在項目執行完畢後對部分省(區、市)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評估。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