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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我國反避稅管理進入科學規範的新階段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9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反避稅操作管理進行了全面規範。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避稅相關法律體系,將有力推動我國反避稅工作科學規範的進程,顯示了我國稅務當局在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和強化國際稅源管理方面的信心和決心,標誌著我國反避稅管理工作步入科學規範、全面提升質量的新階段。

    這位負責人介紹,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六章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這是我國第一次較全面的反避稅立法。其不僅包括我國實踐多年的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還借鑒國際經驗,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協議、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以及對避稅調整補稅加收利息等規定。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能夠指導稅務機關執法和企業遵從的程序性規定和操作規範,需要制定系統的操作辦法。

    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我國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管理實踐並借鑒國外反避稅立法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反避稅的規定進行了解釋和細化,制定了《辦法》。隨著《辦法》的發佈實施,我國已經形成了較全面的反避稅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為稅務機關執法和納稅人遵從提供了法律依據。

    《辦法》不僅賦予了稅務機關開展反避稅的新手段,還規定了企業的相關法定義務。法律手段方面,《辦法》將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管理制度細化,使稅務機關今後可以依法打擊這些避稅行為;《辦法》設定了“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的內容,既賦予稅務機關掌握企業關聯交易的手段,相應地,進行“關聯申報”和準備“同期資料”成為發生關聯交易的納稅人的義務。《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9張關聯申報表;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以及未按要求準備、保存、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的,採取行政處罰、列為重點調查對象、核定徵稅以及不予受理預約定價申請等制約措施。

    此外,《辦法》借鑒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轉讓定價指南,完整系統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大要素:交易資産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和經營策略。同時還對運用各種轉讓定價方法在可比性分析時需要特別考察的因素予以明確。這將極大地方便稅務機關尋找可比信息,加大反避稅的力度。

    據介紹,我國反避稅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與跨國企業避稅日益突出有著直接的關係。據商務部公佈的數據,從1979年到2008年底,歷年註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累計達66萬戶左右,累計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約為8800億美元,自1992年起我國已連續16年成為世界上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

    但與此同時,這66萬多家的外企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長期處於長虧不倒的狀態,有的反而越做越大。

    另據記者了解,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反避稅案件的調整補稅力度,各地反避稅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2008年全國轉讓定價調查立案174戶,結案152戶,彌補虧損7.5億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5.5億元,補稅入庫12.4億元。2008年全國調整補稅超過千萬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稅局對某企業補稅達4.23億元,是我國迄今為止個案補稅金額最大的反避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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