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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發佈《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若干財稅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1日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為幫助天津市中小企業渡過難關,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市財政局日前根據有關財政稅收法規,制定併發布天津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若干財稅政策》。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若干財稅政策》中包括了各項具體財稅優惠政策及措施:中小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科技創新、技術改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可按規定享受有關財政資金的支持;中小企業産品屬於國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産品目錄範圍,同時又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徵、即徵即退或減半徵收等優惠政策;中小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中小企業固定資産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在不超過40%範圍內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其他加速折舊方法;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産稅;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對進入上市資源後備庫的中小企業,在股改中以非貨幣資産評估轉增資本,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緩繳;對符合條件實行差額徵收營業稅政策的物流企業,將其承攬的運輸、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單位運輸、倉儲費用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

    同時,《政策》還明確了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有關優惠政策。如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經批准給予擔保業務3年免徵營業稅政策。擔保機構辦理代償、清償和過戶等手續的費用,登記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培訓、諮詢、法律、信息等服務機構,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可後,參照促進仲介服務業發展方面的有關財稅優惠政策,自開業年度起3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完善擔保機構補助和風險損失補償機制,鼓勵擔保機構為天津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運用財政資金支持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分擔保、再擔保機制的建立,分擔擔保機構發生的擔保損失。對申請財政資金的中小企業,各資金項目管理部門不得設置前置條件,不得指定仲介服務機構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允許企業自願選擇仲介機構或自行編報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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