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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困難新生可以在戶籍地辦理助學貸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18日   來源:福建日報

    今年秋季新學期,普通高校新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也可在其戶籍所在地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辦理助學貸款了。近日,福建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編辦、福建銀監局、福建保監局6部門聯合出臺《關於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在進一步推進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同時,今年福建省將著力做好高校新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

    據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介紹,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福建省籍的普通高校學生在其戶籍所在的縣(市、區)辦理髮放的貸款,主要用於解決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問題。該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貸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對孤兒、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戶子女優先資助。需要注意的是,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貸款不能同時申請獲得。

    各設區市及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在教育部門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機構中加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牌子,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確保正常開展工作。貸款學生憑有效證件和經辦銀行要求的資料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共同審核及時發放。

    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根據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貸款額度,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應屆畢業生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延長寬限期限,但還貸期限不變。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2年為還本寬限期,寬限期後按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佈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不上浮,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省地方高校就讀的,按高校隸屬關係全部由省、市財政承擔。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

    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15%確定。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福建本省就讀的,由中央和福建省分擔。福建省分擔的部分,由高校承擔2%,生源地所在的縣(市、區)財政承擔1%,省級財政承擔4.5%。

    福建省將積極、穩妥、有序地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在條件成熟的縣(市、區)逐步推廣開展,今年著力做好高校新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各縣(市、區)按照自願原則,綜合考慮當地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貸款需求,經市財政局、教育局轉報省財政廳、教育廳備案,可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各項工作進展較快、實效明顯的縣(區)、高校,省裏將以獎代補予以獎勵。

    據悉,去年福建省用於資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金達9億多元。此次實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是福建省建立健全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力度的重要舉措。(記者 余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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