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2月18日,市勞動保障局出臺《關於發佈2009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9]28號),明確2009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為960元,最高繳費標準為7420元。參保人員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繳費標準。
根據《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佈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其中,最低繳費標準為北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最高繳費不得超過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根據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北京市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北京市200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0747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725元。由此確定的2009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為960元,最高繳費標準為7420元。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提醒參保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屆時,參保人員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最低和最高繳費標準之間選擇本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