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國際金融危機對北京市經濟影響逐漸顯現,穩定勞動關係已經成為當前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任務。穩定勞動關係對於維護髮展穩定大局、克服金融危機困難至關重要。
為了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對勞動關係的影響,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三方《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係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8號)文件精神,經北京市第三十一次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研究,發佈《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係的意見》。
三方確定,當前調整勞動關係的目標是:穩定勞動關係,創造和諧環境,共渡經濟難關。
調整勞動關係的原則:一是依法規範;二是從企業實際出發,因企制宜;三是協商處理,平穩過渡。
面對生産經營困難,企業可圍繞保障就業、穩定勞動關係,採取多種措施調整勞動力組織,通過縮短工時、輪崗培訓、適時安排年休假、輪崗放假、協商薪酬等辦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矛盾,盡最大努力不裁員或少裁員。定期放假的企業應支付生活費,生活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
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制定裁員方案,履行法定程序,並及時向企業註冊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對企業裁員不足20人又不超過職工總數10%的,應當提前30日將裁員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提出異議的,企業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對由於經營困難,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困難企業,經過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要加強集體協商,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矛盾,當前集體協商的重點是根據企業實際協商薪酬和穩定勞動關係,規範裁員行為,共渡經濟難關。
企業與工會經協商調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規定的程序訂立集體合同。協商降低薪酬的,高級管理人員降薪比例不應低於職工的降薪比例。企業協商薪酬後,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要大力開展工會、職工與企業的共同約定行動,同舟共濟,共謀發展。要主動提出協商要約;要監督企業依法調整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及時妥善調解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