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9年第16號
關於電線電纜等12類産品生産許可由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規定,現公告如下:
自2009年5月1日起,以下産品生産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發證:電線電纜、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泵、電焊條、建築鋼管腳手架扣件、建築防水卷材、機動車制動液、電熱毯、化肥(復混(合)肥料、摻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等3個單元)、人造板(膠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裝飾單板貼面人造板、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細木工板等7個單元)、特種勞動防護産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塵口罩、焊接眼面護具—面罩、焊接眼面護具—濾光片及眼鏡、防衝擊眼護具、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導電鞋、保護足趾安全鞋(靴)、防刺穿鞋、電絕緣鞋、膠面防砸安全靴、耐酸鹼皮鞋、耐酸鹼膠靴、耐酸鹼塑料模壓靴、耐油防護鞋、耐酸(鹼)手套、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等21個單元)、危險化學品(化學試劑、溶解乙炔、壓縮、液化氣體、危險化學品無機産品(Ⅰ類)、硫酸、危險化學品有機産品(Ⅰ類)等6個單元)。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組織上述12類産品的生産許可受理、審查及審批發證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