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有關部門決定,從今年3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5個省轄市正式推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範圍主要覆蓋太湖西部上遊地區、望虞河、京杭運河蘇南段以及主要入湖河流水系。
據介紹,此次“方案”以“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補償”為原則,確定在太湖流域主要河流推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省、設區的市、縣(市)政府,分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內跨設區的市、縣(市)、鄉鎮河流交界斷面環境資源區域補償。省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立跨設區的市行政交界控制斷面和水質目標,上遊設區的市出境水質超過控制面水質目標的,由上遊設區的市及所轄縣(市)政府,根據責任對下游設區的市予以資金補償;上遊設區的市入湖斷面、入清水廊道斷面、入省界斷面水質超過控制斷面水質目標的,由上遊設區的市及所轄縣(市)政府,根據責任向省級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按照太湖流域水環境狀況,這次推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的區域,共設置了30個主要河流的監測斷面。其中,望虞河沿線共設置了7個補償斷面和1個對照斷面;在京杭運河蘇南段沿線設置5個補償斷面和2個對照斷面;在主要入湖河流上設置了14個補償斷面和1個對照斷面。
污染物補償“明碼標價”:化學需氧量每噸1.5萬元,氨氮每噸10萬元,總磷每噸10萬元。水質補償目標則由江蘇省環保廳根據國家、省太湖治理工作要求每年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