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4日起,廣西正式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把耕地保護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績效考核、選拔任用和獎懲監督的重要依據。
《辦法》規定:各市、縣人民政府對本市、縣與上級人民政府簽訂的耕地保護責任狀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市長、縣長為第一責任人。出現下列情況,視為不合格:當年各市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低於自治區下達的考核指標;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低於自治區下達的考核指標;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的面積與質量低於已佔用的面積與質量,實際新增建設用地、建設佔用農用地和建設佔用耕地等指標突破自治區下達的計劃指標。
對於不合格的,由自治區政府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整改期間暫停該市農用地轉用,繳納的耕地保護風險抵押保證金不予返還。同時將考核結果分別抄送區黨委組織部、區監察廳、區績效考評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幹部績效考核、選拔任用和獎懲監督的重要依據。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的制定實施,意味著廣西在探索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方面邁出一大步。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及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組成的檢查組認為,這個《辦法》至少有三大亮點:一是明確了耕地保護共同責任的具體內容;二是明確了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具體標準;三是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績效考核、選拔任用和獎懲監督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