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正式實施。3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對《辦法》進行了詳盡解説。
該《辦法》共七章六十四條,主要從六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招投標活動監管主體的職責,強化了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細化了招投標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明確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在50萬元以上,或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等項目都必須進行招標投標。《辦法》最大的亮點是確定建立了統一、規範的招投標交易有形市場,凡是到規定數額標準的招標項目,必須在這一有形市場交易。此交易服務市場是從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招投標行為,解決招投標活動“暗箱”操作、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而作出的重要決策。《辦法》還加強了對招投標市場的監管,建立了市場主體共同參與、行政監管部門相互制約和行政監察機關專門監督的監督機制。具體規定了開標、評標和定標應當遵循的規則,規定了評標專家的回避制度和對不誠信行為的懲戒措施,並明確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