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加強對派駐監督員的管理,規範其藥品生産現場監督檢查行為,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派駐監督員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對接受企業的饋贈、參加企業安排旅遊、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及親友謀取私利、失瀆職的,由派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派駐監督員是指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派,對指定高風險産品、藥品生産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人員。派駐對象一般為血液製品、生物製品、特殊管理藥品、注射劑等高風險品種生産企業。甘肅于2007年開始實施這一制度,目前,已向7家高風險藥品生産企業派駐監督員7人。
《細則》對派駐監督員的選派與管理、派駐監督員職責、監督程序和紀律獎懲作出了詳細規定。派駐監督員應當具有藥學、醫學、生物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藥品生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生産質量管理相關知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派駐監督員經國家食藥監局或省食藥監局培訓後上崗,並定期接受再培訓,任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後進行輪換。《細則》規定,派駐監督員主要檢查所派駐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檢查影響藥品質量的重點環節、關鍵工藝和質量控制點等執行情況,以及特殊藥品的生産、購銷及儲存等情況。派駐監督員如發現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産品質量安全重大問題的,應立即報告派出部門,緊急時可越級上報,並採取措施及時予以控制。 (記者 宜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