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通知精神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的通知
京財外〔2009〕359號
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大專院校,各區縣外辦: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從源頭上遏制公款出國(境)旅遊問題,現根據“兩辦”《通知》精神和財政部關於因公出國用匯方面的管理制度,將本市的貫徹落實意見通知如下:
一、堅決貫徹落實“兩辦”有關規定和《通知》精神,強化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經費必須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和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管理。
二、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結合外事部門匯總的因公出國(境)年度計劃,編制經費預算和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因公出國(境)經費開支,要嚴格控制在預算內。各單位、各部門2009年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數基礎上壓縮20%。
三、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和規範因公出國(境)用匯管理。注意節約國家外匯資金,防止因公出國(境)中的逃匯、套匯、騙匯等行為。出國用匯統一從本市的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中列支,不得通過非正規渠道購買外匯或使用其他渠道的外匯資金。
四、進一步規範因公出國(境)經費核銷程序。各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因公出國(境)經費核銷的有關規定,依據財政部門審批的經費預算,對境外有關明細單據進行審核,報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報銷。不得核報與公務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的費用。
五、黨政機關幹部因公出國(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資金,不得用公款報銷違反規定持因私證件出國(境)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業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單位、企業和地方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六、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單位、各部門不得通過旅行社及仲介機構為因公出國(境)團組聯絡或購買邀請函,不得報銷仲介機構提供的旅遊性質的各種費用。
七、本通知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