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自治區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完善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廣西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發放標準實行動態調整,以便規範廣西因病非因工死亡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計發辦法。
《通知》中提到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具備被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且在供養者死亡當月符合六種情形之一。
同時,《通知》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準分成兩種(見右表下),計發標準隨著被供養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同步自行調整。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救濟費期間,受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暫停發放救濟費,期滿後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恢復發放救濟費,停發期間的救濟費不予補發。享受救濟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到境外或出國定居的,停發救濟費。
另外,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計發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職參保人員,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六種情形可獲救濟
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 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 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 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 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兩種計發標準
1 離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準,即企業離休人員以及符合相關文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發給救濟費。
2 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計發標準,即這類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供養人死亡當月被供養人本人戶口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救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