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保險監管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規範保險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行為和保險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中國保監會日前公佈施行《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保險業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進展,但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市場、保險經營主體、保險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都還存在不夠成熟和需要規範提高的方面,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此尚有不少意見和不滿意之處。制定並施行兩個《準則》,是針對目前保險行業人員隊伍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別對監管人員和經營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提出倡導性和禁止性的要求,以進一步提高保險監管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規範保險監管人員和保險從業人員職業行為,促進全行業的依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廣大被保險人利益,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兩個《準則》的起草工作小組經過多次調研,同時將草稿以各種方式徵求保險監管、保險經營等行業內部和被保險人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充分吸納各方面對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要求和期望。目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在抓緊制定《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