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商務部公告
2009年第20號
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髮放範圍及標準
根據汽車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精神和《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關於發佈〈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74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車輛補貼範圍及補貼標準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註冊登記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車長大於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農村客運車輛,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0000元人民幣。
符合上述補貼範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等憑據申請補貼資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註冊登記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間的下列車型:
一是車長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數(包括駕駛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載客汽車, 補貼標準為每輛車5000元人民幣;
二是車長9米以上(含9米)且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標準符合國三階段要求(北京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標準符合國四階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5000元人民幣;
三是不足9米且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標準符合國三階段要求(北京當年更新的汽車排放標準符合國四階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10000元人民幣;
四是總質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載貨汽車及準牽引總質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牽引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5000元人民幣。沒有動力裝置的全挂車、半挂車不屬於補貼範圍。
符合上述補貼範圍的老舊汽車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效身份證明和更新車輛購車發票等憑據申請補貼資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