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評選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
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通知
文人函〔2009〕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中醫藥局、文物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國文聯、全國輕工業聯合會:
新中國成立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支持下,在相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經過不懈努力,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在此過程中,一大批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者長期致力於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搶救和保護工作,付出了巨大心血,為繼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民族團結、弘揚民族精神作出了突出貢獻,增強了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維護了文化的多樣性,促進了人類社會的和諧發展。為進一步推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提升全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意識,更好地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在傳承文明、資政育人、普及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文化部決定評選表彰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範圍和表彰名額
(一)評選範圍
“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評選範圍:全國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和所屬文化單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個人”的評選範圍:全國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工作作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家級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全國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優良成績、作出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及基層工作人員。
(二)表彰名額
經過評選,表彰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40個、先進個人120名。
二、評選條件
(一)先進集體評選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推薦為“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
1.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政策,堅持貫徹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方針,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2.領導班子團結協作,工作職能明確,規章制度健全,勤政廉政,科學管理,加強幹部職工隊伍的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和工作能力。
3.在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搶救、保護、發掘、徵集、整理、科研、培訓、宣傳、展演等方面成績顯著,具有代表性、先進性,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
(二)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推薦為“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個人”:
1.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
2.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認真貫徹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熱愛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事業。
3.堅持改革創新,勇於開拓進取,掌握並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積極開展傳承活動,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作出較大貢獻,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理論建設和學術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者長期在基層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並作出突出成績。
三、評選程序和要求
(一)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推薦工作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履行規定程序,經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推薦,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初評,按分配名額確定先進集體候選單位和先進個人候選人。有關部委、學術研究機構、社會團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推薦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推薦先進集體候選對象1至2個,先進個人人選2至4名;文化部及直屬單位可推薦先進集體候選對象6個,先進個人人選8至10名;有關部委及單位可推薦先進集體候選對象1個,先進個人人選2至4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推薦候選對象時請註明排序。文化部將對擬表彰名單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
(二)堅持評選條件,確保質量。堅持以政治表現、工作實績和貢獻大小作為衡量標準,好中選優,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有突出的事跡,確保先進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薦對象須按照管理權限徵得有關部門同意,並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填寫《徵求意見表》(附件4)。
(三)堅持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此次評選表彰的先進集體的重點是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基層單位,先進個人的重點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在非物質遺産保護工作一線的專家、學者及工作人員。副廳(局)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副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參加此次評選。處級幹部比例控制在20%以內。
(四)嚴肅評選工作紀律。對未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和規定程序推薦的候選對象,經查實後撤銷其評選資格,並取消該地區、該部門、該單位參加下一屆評選推薦活動的資格。對在授予榮譽稱號工作中有嚴重失職瀆職或者弄虛作假、借機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按時報送評選材料。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分別填寫《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推薦審批表》(附件2)和《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個人推薦審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先進事跡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頁,審批表一律A4紙打印,先進個人審批表附二寸免冠近照,于2009年5月13日前報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獎勵辦法
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授予“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對評選出的先進個人授予“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擬在2009年6月13日“文化遺産日”期間進行表彰,頒發獎牌、獎章和證書。
五、組織領導
(一)文化部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領導小組(附件1),負責此次評選表彰的組織領導和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評選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推薦工作。
(三)任何單位及個人對最終評選結果如産生異議,需按組織程序向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
聯絡單位: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司
地 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郵政編碼:100020
電 話:(010)59882538 59882539
傳 真:(010)59881108
聯絡 人:宋 偉 郝永安
附件:1.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名單
2.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推薦審批表
3.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個人推薦審批表
4.徵求意見表
文件下載:文化部關於評選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通知.doc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