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
近期,一些國家發生人感染豬流感疫情,已經成為全球高度關注的公共衛生事件,對我國也構成嚴重威脅。為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和通過流通環節擴散蔓延,確保動物及動物産品安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開展産地檢疫和屠宰檢疫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和我部有關規定,嚴格做好運輸、銷售動物的産地檢疫,對出欄動物要嚴格做好臨欄檢疫。嚴格查驗養殖檔案和牲畜耳標佩戴情況,嚴禁應免而未免動物、未佩戴耳標動物和染疫動物出欄、出場(戶),嚴格奶牛和種牛的跨省調運審批。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確保對所轄區域屠宰場全部派駐檢疫人員實施檢疫,進一步規範檢疫人員的屠宰檢疫操作,切實做到全流程檢疫和同步檢疫,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産品方可出具動物産品檢疫合格證明。
二、全面加強各環節監管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加大對養殖、屠宰、經營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管力度,重點加強活畜禽交易市場防疫條件監管,指導活畜禽交易市場建立完善的進出場登記、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各項防疫制度,確保其設施設備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要結合開展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豬病害豬肉非法交易專項整治和活禽及活體鳥類經營市場專項整治活動,加強對動物及動物産品屠宰、經營、運輸、貯藏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逃避檢疫和運輸、加工、販賣病死動物及動物産品的違法行為,打擊經營病死動物産品地下窩點,嚴格監管和指導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養殖、屠宰、運輸等環節病死動物及動物産品無害化處理工作。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要實行24小時值班,對動物及動物産品運輸實施有效監管。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入境動物及動物産品,尤其是豬肉産品在流通、貯藏等環節的監管,對存在證物不符等問題的要依法處理。目前,我國已對部分暴發豬流感感染人疫情的國家發佈了禁止進口其豬及其産品的禁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一旦發現違反禁令規定進口的豬及其産品,要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進一步規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證章標誌的管理
各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和《關於加強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通知》(農牧發[1998]6號)要求,嚴格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證章標誌,做到規範化、制度化。要嚴格動物檢疫證明的訂購、發放、使用程序,嚴格管理檢疫驗訖印章和檢疫粘貼標誌等檢疫標誌,並做好相關記錄的電子化管理工作。要在農牧發[1998]6號規定的生産廠家訂購動物檢疫證明。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大對倒賣、偽造、變造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誌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牲畜二維碼耳標生産、經營、使用的管理力度,嚴厲查處生産、經營、使用假冒耳標及倒賣耳標的違法行為。
四、認真落實監督執法工作責任制
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有要求、有部署、有落實。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強化聯防聯控工作,及時協商解決動物及動物産品流通過程中出現的檢疫監管問題。要加強與衛生、工商、質檢、商務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認真查找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進一步落實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〇〇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