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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通知加強"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活動監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30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活動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明字[2009]第63號

    當前,一些國家發生人感染豬流感疫情,病例逐漸增多,疫區不斷擴大,已成為全球高度關注的公共衛生事件。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會生産生活正常進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人感染豬流感疫情預防控制工作的總體部署,現就加強“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活動審批

    根據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我國以往未在豬和人體中檢測到引起此次疫情的“豬流感”A/H1N1病毒。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佈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為了預防、控制人感染豬流感疫情,需要從事“豬流感”A/H1N1病毒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農業部批准,並在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為此,各級各類實驗室和教學科研單位從動物體上檢測到“豬流感”A/H1N1病毒陽性的,必須按照規定向農業部獸醫局報告,並採集病料分別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室和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進行病毒分離鑒定和抗原分析。除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和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外,任何實驗室不得從事“豬流感”A/H1N1病毒的分離鑒定和抗原分析實驗。同時,未經農業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國外引進“豬流感”A/H1N1病毒。

    二、做好“豬流感”A/H1N1病毒樣本運送管理

    (一)嚴格執行樣本運送審批制度。各級動物防疫機構為檢測、診斷染“豬流感”A/H1N1疫情,需要運送“豬流感”A/H1N1病毒樣本的,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分工,報省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豬流感”A/H1N1病毒樣本的,應當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並同時向農業部通報。

    (二)加強樣本運送生物安全管理。“豬流感”A/H1N1病毒樣本運送過程中,要按照《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範》的規定,切實做好運送過程中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嚴防病毒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或者泄漏。通過民用航空運送病毒樣本的,還要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部)和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ICAO Doc 9284 AN/905)的要求,並遵守《關於運輸動物菌毒種樣本 病料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局發明電[2008]4487號)的規定。

    三、加強“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活動監督管理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一定要全面貫徹落實《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活動監管,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切實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實驗室設立單位是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明確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簽署和完善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書,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加強實驗室內部管理,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嚴肅查處違法從事實驗活動的行為。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活動事前審批制度,對未經批准從事“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執行實驗活動報告制度。經批准從事“豬流感”A/H1N1病毒實驗的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和國家外來動物疫病診斷中心,應當及時向農業部報告實驗活動情況;未及時報告的,將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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