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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就將施行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4日   來源:民航局網站

    2009年4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國民航局局長李家祥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用機場發展迅速,運營狀況良好,為什麼還要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李家祥:這些年來,隨著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長,我們國家的民用機場確實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有頒證運輸機場160個,其中國際機場(可供外籍航空器使用)32個。另外,我國頒證通用航空機場共計71個。2008年,全國各機場共完成旅客吞吐量40576.2萬人次,比上年增長4.70%;完成貨郵吞吐量883.4萬噸,比上年增長2.61%;飛機起降架次為422.7萬架次,比上年增長7.2%。民用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但是,我們還是應當看到,隨著2002年民航體制改革的推進,全國絕大部分民用機場都已經下放地方管理,管理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原來的管理模式已經失去其現實基礎。《民用航空法》雖然對民用機場做了規定,但是都較為原則,對民用機場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都沒有做規定,而部門規章受立法權限所限難以對一些機場管理根本性問題作出規定。這使得民用機場法律制度建設與現實管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相脫節,制約了我國民用機場的發展及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們去年提出了持續安全的理念,要讓安全變成一個長久化、穩定化的態勢。要實現持續安全必須抓好理念體系、隊伍體系、法規體系、責任體系四個體系的建設。其中的民航法規體系,是我國民航安全發展的制度基礎,是民航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據。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正是我們民航法規體系建設中一項重要內容,我相信條例的出臺將在極大程度上完善機場安全管理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我國的民航法規體系,這對於進一步提高民用機場安全運行水平,實現我國民航持續安全的目標也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因此,我們國家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關於民用機場管理的行政法規,以明確民用機場的主要管理制度。

    記者:條例的內容不少,涉及到機場管理的各個方面,請您介紹一下條例規定的主要制度都有哪些。

    李家祥:條例內容總共六章八十七條,涵蓋了民用機場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內容確實不少,但從整體來看也不複雜,歸納一下,條例主要規定了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

    (一)運輸機場建設管理制度。條例對運輸機場建設中的選址、總體規劃、民航專業工程的設計、工程質量等專業性較強的環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並規定由民航管理部門實施監管。

    (二)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管理制度。條例對《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使用許可制度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了機場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並對機場關閉、更名、廢棄或改作他用以及國際機場設立和開放程序做了要求。

    (三)運輸機場安全運營管理制度。保障民用機場的持續安全,也是制定該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條例用專章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做了要求,從管理職責、設施、設備、生産程序以及應急救援等方面做了規定。

    (四)通用機場管理制度。考慮到通用機場有其獨特性,而且其發展滯後於運輸機場,因此,條例對通用機場僅作原則性規定,為未來扶持通用航空發展留出餘地。

    (五)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制度。條例對機場凈空保護進行了細化規定,規定了凈空保護區域的劃定以及區域內必須禁止的活動,並明確了地方政府和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凈空保護中所承擔的責任。

    (六)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制度。條例規範了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置無線電臺(站)的活動,明確了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禁止性活動。

    (七)民用機場環境保護制度。條例規定航空器噪聲和排放物必須符合相應的適航標準方可使用民用機場,重點明確了有關各方在控制航空器噪聲影響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記者:我們注意到條例第三章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的條款有二十二條之多,可見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在整個條例中的核心地位,請您介紹一下這一部分都包含了哪些內容。

    李家祥:是的,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是整個條例的核心內容之一。要實現民用機場運行的持續安全,光靠機場建設工程的達標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建立科學完善的安全管理和運營制度,要明確民用機場運行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規範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他駐場單位必須履行的安全運行義務。第三章的內容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運輸機場的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條例規定民航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對運輸機場的安全生産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而機場管理機構則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和生産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二是規定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檢驗管理制度。為了加強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確保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適用性,條例規定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必須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民用機場。

    三是規定了運輸機場應急救援制度。條例在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急救援職責的同時,還規定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的演練、人員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規定了運輸機場不停航施工審批制度。不停航施工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有重要影響,有必要加以監管。條例規定運輸機場內實施的不停航施工應當取得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的批准。

    五是強調了運輸機場服務保障的內容。條例明確要求運輸機場必須具備服務規範、必要的設施設備以及完備的投訴受理制度等。對於社會關注的延誤問題,條例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以及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提供服務。另外,借鑒航空發達國家的經驗,條例對運輸機場經營性業務的有償轉讓也做出了規定。

    六是規定了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管理制度。航空燃油供應中的油品質量、操作流程、企業資質以及運行安全等直接關係到飛行安全和機場運行安全,條例明確了從事機場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許可條件、申請審批程序,同時強調了航空燃油供應的安全管理要求。

    記者:機場管理機構在運輸機場運營中是一個重要的角色,那麼運輸機場管理機構的地位和管理職責是什麼?

    李家祥:實現安全發展的關鍵在於落實責任,建立責任體系是民航實現持續安全的重要抓手。機場管理機構是由機場所有者組建或者受委託直接管理運輸機場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它是機場生産和運營的載體。落實企業責任是健全責任體系的首要要求。因此,條例規定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營管理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明確了其對於機場安全生産負有直接的主體性責任。同時,條例授權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內的安全運營和生産運營實施統一的協調管理,協調運輸機場內各駐場單位,共同維護機場運營秩序、保障機場安全運行。具體而言,其職責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完善運輸機場安全生産制度。安全生産制度是運輸機場運營的規範基礎,主要包括:安全生産例會制度、運行安全狀況評估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機場使用手冊管理制度等。

    (二)督促檢查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貫徹執行安全生産制度,定期巡查運輸機場安全生産活動,做好機場內生産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工作,確保其正常使用,及時發現處理安全事故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運輸機場的運行安全。

    (三)組織實施運輸機場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理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為了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對運輸機場的影響,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機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加強人員應急救援培訓,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和財産的損失。

    (四)統一協調管理運輸機場的生産運營。根據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生産運營管理職責,維護機場內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

    記者:運輸機場的突發事件應對能力是機場安全運營水平的一個重要內容,條例對於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是如何規定的?

    李家祥:保證運行安全是運輸機場運營的首要任務,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作為運輸機場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條例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從制度建設以及軟硬體配備方面做了要求:

    一是制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救援預案對於快速有效地組織應對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條例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運輸機場所在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均對運輸機場的安全生産負有監管職責,都應當制定相應的運輸機場應急預案。

    二是定期組織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演練和人員培訓。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設施器材是保證應急救援效果的重要基礎。機場管理機構是運輸機場內應急救援工作的協調組織主體,應當定期組織實施運輸機場內的應急救援演練、人員培訓等日常工作。

    三是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是運輸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物質基礎。運輸機場應急救援是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共同義務,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都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記者:對於民航而言,公眾可能關注更多的是運輸機場內的服務問題,那麼條例在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方面有什麼新規定?

    李家祥:運輸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既要保障機場運行安全,又要提供優質服務。對於航空旅客,運輸機場應當為其創造舒適的候機環境,提供方便快捷的乘機體驗,及時受理解決航空旅客的困難與投訴,盡可能消除航班不正常對航空旅客的影響,切實保護運輸機場內航空旅客的合法權益。需要説明的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是服務的直接提供者,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配備必要服務設施,及時協調解決旅客困難,為旅客提供優質服務。條例在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範並向社會公佈。

    (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為航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

    (四)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採取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業務,應當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範和責任,為旅客提供公平合理的服務。

    (六)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佈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

    記者:國際上日益重視減少民用航空器噪聲的影響,請問條例在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影響方面有什麼規定?

    李家祥:民用航空器産生的噪聲對民用機場周邊的生活環境不可避免地會造成一定的干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城區不斷向機場周邊延伸,因此,民用機場運行與機場周邊居民生活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社會關注度也較高。條例從規劃控制、適航標準以及技術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要求,以實現減少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的目的:

    首先,條例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應當通過規劃控制來降低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條例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民用機場航空器噪聲對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機場周邊地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控制要求。另外,條例還規定,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民用機場周邊地區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區域並實施控制。

    其次,條例要求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噪聲適航標準,否則不得在民用機場起降。要降低航空器飛行造成的噪聲污染必須不斷改進航空器的設計製造,減少航空器的噪聲影響,這需要在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環節嚴格控制高噪音飛機的引進與使用。條例規定不符合噪聲適航標準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我國民用機場起降。

    最後,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的影響。具體而言,機場管理機構可以商請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規劃發展用地,控制機場噪聲可能造成的影響;航空運輸企業可以通過購買、租賃低噪聲的新一代航空器取代高噪聲的老、舊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保證飛行安全和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通過修改飛機進港、離港路線或者限制飛機在機場起降時間等措施,減少航空器噪聲對附近地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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