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于5月1日施行。4月30日,公安部部長孟建柱簽署第106號、第107號、第108號公安部令,發佈《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和《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三部實施《消防法》的配套規章,于5月1日同時施行。
新修訂的《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減少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範圍,明確規定只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抽查。根據消防法授權,公安部通過修訂《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分別明確了範圍、內容、程序和具體要求。
《消防法》在法律責任一章,取消了對部分違法行為先責令限期改正再實施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增加了罰款處罰幅度和行政強制措施等新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對消防監督檢查程序和內容作了補充和完善。《消防法》對火災事故調查任務進行了調整,由過去“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調整為“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進一步規範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目的是提高火災事故調查水平,維護火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