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殘疾人聯合會、人事局:
為加強和規範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提高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素質,保障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和患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製定了《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衛生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盲人醫療按摩,是指由盲人從事的有一定治療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動。
盲人醫療按摩屬於醫療行為,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開展。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屬於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其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盲人醫療按摩進行管理。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盲人,持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審核同意證明,可以申請在醫療機構中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
(一)本辦法發佈前,取得盲人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
(二)本辦法發佈前,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中等專業及以上學歷,並且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2年以上的;
(三)本辦法發佈前,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滿15年的;
(四)本辦法發佈前,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2年以上不滿15年,並且通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
(五)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中等專業及以上學歷,並且通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並制定考試辦法。具體實施由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
通過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盲人,取得考試合格證明,同時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
第六條 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辦人應當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二)至少有1名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5年以上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三)至少有1張按摩床及相應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四) 有必要的消毒設備;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裝訂成冊的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盲人醫療按摩技術操作規程;
(六)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七)有設區的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同意開辦盲人醫療按摩所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盲人醫療按摩所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名稱為識別名稱+盲人醫療按摩所,診療科目為推拿科(盲人醫療按摩)。
盲人醫療按摩所不登記推拿科(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診療科目,不設床位,不設藥房(櫃)。
盲人醫療按摩所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八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技術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二)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獲取報酬;
(五)對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努力鑽研業務,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醫療按摩方案,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産生不利後果。
第十一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得開展推拿(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不得開具藥品處方,不得出具醫學診斷證明,不得簽署與盲人醫療按摩無關的醫學證明文件,不得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盲人醫療按摩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執業,不得開展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非盲人不得在盲人醫療按摩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第十三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制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培訓規劃,保證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和依法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
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盲人按摩指導中心根據培訓規劃制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培訓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本機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和合法從事醫療按摩活動。
第十五條 盲人醫療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登出,並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聘用非盲人開展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的;
(二)開展盲人醫療按摩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的;
(三)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四)開具藥品處方的;
(五)設床位、藥房(櫃)的;
(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七)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第十六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盲人醫療按摩所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擴大診療科目登記、批准設置床位或藥房(櫃)的,其行為無效,由原發證機關或者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盲人醫療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十八條 原人事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殘聯教就字〔1997〕第103號)中有關主任(副主任)按摩醫師、主治按摩醫師、按摩醫師(士)的專業技術職務名稱分別改為主任(副主任)醫療按摩師、主治醫療按摩師、醫療按摩師(士)。
在本辦法發佈前,取得的盲人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有效。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按照殘聯教就字〔1997〕第103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視力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