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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5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義

    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中央已經確定,爭取用三年時間解決75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240萬戶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居民的住房問題,同時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今年這三塊分別完成260萬戶、80萬戶、80萬戶。這是黨和政府向人民群眾做出的莊嚴承諾。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當前要重點抓好城市廉租住房和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以及農村危房改造、遊牧民定居建設用地的供應管理工作,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順利落地。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落實

    各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情況和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計劃,在年初已上報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基礎上,加快編制和修編2010-2011年和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分類確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設、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和農村危房改造等三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應標準、規模及時序,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緊張,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劃不能滿足需要的市縣,要統籌協調及時調整土地供應結構,擴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應及時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媒體將供地計劃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執行,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同時,各市、縣要將2009-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逐級上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匯總,于2009年6月30日前報部,同時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三、加強和規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應按照城市規劃,綜合考慮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實際,合理確定選址和地塊,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醫和就學創造有利條件。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外建設的林區、墾區、礦區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則上實行原地改建,不擴大佔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標準不得突破當地規定。確需異地改建的,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充分論證後,可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異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納入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

    對於農村危舊房改造,應在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村莊原有建設用地,其用地不得突破當地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應依法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義務。

    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用地實行劃撥供應,並按規定減免相關費用,但對於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必須實行有償使用,嚴格堅持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對在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徵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主動服務,提前介入、早做安排,及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規範供地手續。在具體供地時,要將規定的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項目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凡以配建方式建設的廉租住房,要將配建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和收回條件等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並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四、加強用地的批後監管和監督檢查

    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實施以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範和已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的全程監管,確保已供土地儘快形成有效住房供給。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後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房等商業開發。對沒有按約定開工建設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對沒有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要禁止其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購置新的土地。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保障性住房用地計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幫助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疑難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省(區、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執行情況定期匯總上報制度。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兩次將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及執行情況匯總報部,同時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項政策落實的督察。部已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納入保增長保紅線行動,適時選擇部分省市進行重點抽查。

    聯絡人:王忠、盧靜

    電 話:010-66558836,010-66558834

    Email:landchina218@163.com

    附件: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表 2.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執行情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表

附件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表

填報單位:      省(區、市)                         單位:公頃

年份

總計

廉租住房

用地

經濟適用

住房用地

棚戶區

改造用地

農村危房

改造用地

2009

 

 

 

 

 

2010

 

 

 

 

 

2011

 

 

 

 

 

合計

 

 

 

 

 

 
    附件2.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執行情況表

附件2.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執行情況表

填報單位:      省(區、市)

 

 

 

單位:公頃

合計

廉租住房用地

經濟適用住房用地

棚戶區

改造用地

農村危房

改造用地

計劃供應

實際供應

計劃供應

實際供應

 

計劃供應

實際供應

 

計劃供應

實際供應

計劃供應

實際供應

其中配建

其中配建

 

 

 

 

 

 

 

 

 

 

 

 

 

 

 

 

 

 

 

 

 

 

 

 

 

 

 

 

 

 

 

 

 

 

 

 

    注:1.廉租住房配建用地是指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用地;

     2.經濟適用住房配建用地是指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用地;

     3.棚戶區改造用地是指納入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林區、墾區、煤礦棚戶區改造用地;

     4.農村危房改造用地是指納入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中西部農村危房改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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