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産業司負責人解讀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
2009年5月13日,商務部頒布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者,持通用許可批復依據通用許可有效期和範圍,多次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無需逐單申請出口許可。商務部産業司負責人對《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問:近日,商務部頒布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並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問該《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履行防擴散國際義務,近年來,中國政府先後頒布實施了涉及核、生物、化學、導彈等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軍民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經許可,方可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目前,我們採取的是“逐單申請”和“一批一證”的許可管理模式,有力地保證了相關行政法規的貫徹落實。同時我們注意到,有一部分許可申請涉及的最終用戶為出口企業的長期固定用戶。針對此類情況,為便利出口企業,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同時提高政府的監管效能,商務部制定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
問:請問《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哪幾方面內容?
答:《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九條。主要規定了通用許可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許可種類、許可有效期、申請條件和許可申請程序。此外,規定了通用許可經營者義務以及監督管理措施等。具體請參閱《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問:請問《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主要設置了什麼管理制度?哪些出口企業能夠通過申請獲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
答:《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主要設置了通用許可管理制度。所謂通用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者,持通用許可批復,依據通用許可有效期和範圍,多次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無需逐單申請出口許可。通用許可嚴格限制出口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對於不符合通用許可條件的出口經營者,仍按現行管理制度,“逐單申請”出口許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通用許可制度是建立在政企互信和互動基礎上的一種更為科學有效的許可管理制度。通用許可只能授予已建立起兩用物項和技術內部控制機制,且經確認能夠保證其有效執行的企業。
問:商務部于2005年12月頒布實施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請問《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與《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什麼區別?
答:《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不是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修改和補充。通用許可是許可批復文件,是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前置審批程序,與許可證的申領是兩個不同的環節。企業獲得出口通用許可後,可在每次出口前,直接登陸“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政務平臺”,在通用許可規定的範圍內填報並打印批復文件。憑加蓋企業公章的批復文件到《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獲得通用許可的企業無需逐單申請出口許可,但需逐單申領出口許可證,憑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辦理海關手續。
問:請您介紹一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後,主要能發揮哪幾方面作用?
答:一是簡化申請程序,可以大量節省出口經營者申請出口許可的時間,從而降低經營者的出口成本,保證對外貿易的平穩開展。二是有助於提高行政機關工作效率和監管效能,更加集中于對敏感程度較高、擴散風險較大的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制。三是有助於培養企業自律意識,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出口控制機制。
作為獲得通用許可的條件,《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對出口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有效執行內部控制機制、履行全面控制原則、積極了解政策法規並按時報告出口情況等。
問:請問《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什麼?會不會導致出口管制的放鬆?
答:本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一是積極體現中國防擴散出口管制政策,落實出口管制行政法規;二是建立和完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制度,體現優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工作效能;三是積極引導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出口控制制度,便利企業合法貿易。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施行不會導致出口管制的放鬆。該辦法在賦予通用許可經營者更大便利的同時,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