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在當天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成為國務院出臺《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後,福建省通過的首部涉臺地方性法規。
據了解,以地方立法形式促進兩岸農業合作,這在全國尚屬首例。《條例》立足於推進兩岸經貿交流和先行先試,從深化合作交流的領域與形式、提高政府服務保障水平的角度出發,在閩臺農業合作的原則和範圍、規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權責、拓寬閩臺農業合作的領域和方式、加大對閩臺農業合作的政策、資金、人才支持力度、保障閩臺農業合作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有多項條款屬於全國首創。
確立臺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是這部法規的最大亮點。
根據這一立法原則,《條例》規定台灣同胞可在如申報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中國名牌農産品、福建省著名商標和福建省名牌産品等,經認定後享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應的優惠政策;可以申報評審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在農業保險、救濟救助方面,與本省居民、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台灣同胞可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可以依法發起或者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省人大常委會臺胞工作委員會主任何錦龍表示,台灣同胞依法發起或者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閩臺農業合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先行先試的具體體現,有利於帶動大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提高農業生産水平、維護農民的權益,對此要依法有序推進。
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政府的服務和保障至關重要,《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閩臺農業合作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閩臺農業合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閩臺農業合作的服務工作,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台灣同胞和閩臺農業合作企業的合法權益。”
對此,省農業廳負責人表示,農業廳將加強閩臺農業經營管理的交流,支持一批水果、蔬菜、食用菌、花卉、畜牧、水産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試點,探索有效的組織運作機制。
漳平市臺商聯席會會長李志鴻説,2008年,他和漳平永福台灣農民創業園的臺商一起,成立福建省首個台灣農民發起、參與的農業經濟組織——閩臺緣高山茶産銷專業合作社。但在合作社成立初期,由於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均無規定,遇到了政策、資金、人才等多方面的困難。現在有了法律保障,那些從當地老百姓那裏流轉了農地、田地的臺商在辦理相關證件時,將更加便捷。
解決台灣同胞融資難問題
貸款和融資是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遇到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條例》規定的一個亮點。據統計,目前在銀行貸款比率中,台資企業獲得的貸款相對較少。台資農業企業因缺少金融機構認可的抵押物,融資更為困難。
針對這一問題,《條例》規定:“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閩臺農業合作項目的金融産品和服務,增加對閩臺農業合作項目的信貸投入”。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條例擴大了台灣同胞可作為抵押財産的資産範圍,包括“生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海域使用權等”都可作為抵押財産,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此外,《條例》還作了創新性規定:“台灣同胞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業性擔保公司,為台灣同胞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規範閩臺農業合作用地
為閩臺農業合作取得土地、林地、海域使用權等生産基本要素方面提供服務,是條例一大特色。為了深化閩臺農業合作,在現有的農地制度框架下創新農地使用政策,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條例》規定:“閩臺農業合作項目需要使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的,可以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通過流轉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使用其他農村集體土地的,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在地人民政府在農民自願和維護承包農戶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依法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入股與台灣同胞合作從事農業開發”,“ 閩臺農業合作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以依法申請取得海域使用權”。
漳州臺商協會會長何希灝認為,《條例》的通過,在相當程度上擴大了臺商在閩從事農業的發展空間。(記者 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