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9】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部總結2008年抗擊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和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經驗,對《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現予發佈。2005年原交通部發佈的《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交公路發〔2005〕296號)同時廢止。
本預案是交通運輸部應對特別重大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規範性文件,同時是全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及總體預案,請你們按照本預案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完善本部門相關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
為切實加強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及時恢復公路交通正常運行,保障公路暢通,並指導地方建立應急預案體系和組織體系,增強應急保障能力,滿足有效應對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需要,保障經濟社會正常運行,制定本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國家相關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制訂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是指由下列突發事件引發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運樞紐出現中斷、阻塞、重大人員傷亡、大量人員需要疏散、重大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以及由於社會經濟異常波動造成重要物資、旅客運輸緊張需要交通運輸部門提供應急運輸保障的緊急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公路交通運輸生産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設事故、危險貨物運輸事故。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
各類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能力的,或由國務院責成的,需要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運輸部提供公路交通運輸保障的其它緊急事件。
本預案指導地方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
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高度重視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高應急科技水平,增強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提高防範意識,做好預案演練、宣傳和培訓工作,做好有效應對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各項保障工作。
1.5.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聯動協調
本預案確定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上下聯動,充分發揮各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的作用。
1.5.3 職責明確、規範有序、部門協作、資源共享
明確應急管理機構職責,建立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和響應程序,實現應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加強與其他部門密切協作,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聯動處置機制。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全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及總體預案,是交通運輸部應對特別重大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規範性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並公佈實施,報國務院備案。
(2)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專項預案是交通運輸部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由交通運輸部制定並公佈實施。主要涉及公路氣象災害、水災與地質災害、地震災害、重點物資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重點交通樞紐的人員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橋梁安全事故、特長隧道安全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由省級、地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在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為及時應對轄區內發生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而制訂的應急預案(包括專項預案)。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訂並公佈實施,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4)公路交通運輸企業突發事件預案。由各公路交通運輸企業根據國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為及時應對企業範圍內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而制訂的應急預案。由各公路交通運輸企業組織制訂並實施。
公路交通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級(交通運輸部)、省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級(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縣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四級應急管理機構組成。
國家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包括應急領導小組、應急工作組、日常管理機構、專家諮詢組、現場工作組等。省級、市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預案,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成立應急管理機構,明確相關職責。
圖2-1 應急組織體系圖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是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指揮機構,由交通運輸部部長任組長,分管部領導任副組長,交通運輸部內相關司局負責人為成員。
日常狀態下的職責如下:
(1)審定相關公路交通應急預案及其政策、規劃;
(2)審定應急經費預算;
(3)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應急狀態下的職責如下:
(1)決定啟動和終止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預警狀態和應急響應行動;
(2)負責統一領導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佈指揮調度命令,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根據國務院要求,或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指定成立現場工作組,並派往突發事件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聯合行動方案,並監督實施;
(5)當突發事件由國務院統一指揮時,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的指令,執行相應的應急行動;
(6)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應急工作組在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啟動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預警狀態和應急響應行動時自動成立,由交通運輸部內相關司局組建,在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具體承擔應急處置工作。應急工作組分為八個應急工作小組:
(1)綜合協調小組:由辦公廳主任任組長,公路局、安全監督司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辦公廳、公路局、安全監督司相關處室人員組成。負責起草重要報告、綜合類文件;根據應急領導小組和其他應急工作組的要求,統一向黨中央、國務院和相關部門報送應急工作文件;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公路搶通小組:由公路局局長任組長,公路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公路局相關處室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公路搶修及保通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協調跨省應急隊伍調度和應急機械及物資調配;擬定跨省公路繞行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社會力量參與公路搶通工作;擬定搶險救災資金補助方案;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3)運輸保障小組:由道路運輸司司長任組長,道路運輸司分管副司長任副組長,道路運輸司相關處室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協調人員、物資的應急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協調與其他運輸方式的聯運工作;擬定應急運輸徵用補償資金補助方案;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小組:由科技司司長任組長,辦公廳、通信中心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科技司、辦公廳、通信中心相關處室人員組成。負責信息系統通信保障工作;負責電視電話會議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交通運輸部向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下發應急工作文件的傳真和告知工作;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5)新聞宣傳小組:由政策法規司司長任組長,政策法規司分管副司長任副組長,政策法規司相關處室人員及新聞辦聯絡員組成。負責收集、處理相關新聞報道,及時消除不實報道帶來的負面影響;按照應急領導小組要求,籌備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突發事件影響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負責組織有關新聞媒體,宣傳報道應急處置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事跡與典型;指導地方應急管理機構新聞發佈工作;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6)後勤保障小組:由機關服務中心主任任組長,機關服務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機關服務中心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應急狀態期間24小時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7)恢復重建小組:由綜合規劃司司長任組長,公路局、財務司、質監總站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綜合規劃司、公路局、財務司、質監總站相關處室人員組成。負責公路受災情況統計,組織災後調研工作;擬定公路災後恢復重建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8)總結評估小組:由公路局局長任組長,由其他應急工作小組、專家諮詢組、交通運輸部直屬科研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編寫應急處置工作大事記;對突發事件情況、應急處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績、存在的主要問題等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並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總結評估報告;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協調小組、公路搶通小組、運輸保障小組、通信保障小組、後勤保障小組在應急領導小組決定終止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預警狀態和應急響應行動時自動解散;新聞宣傳小組、恢復重建小組、總結評估小組在相關工作完成後,由應急領導小組宣佈解散。
交通運輸部設立公路網管理與應急處置中心(以下簡稱“路網中心”),作為國家級公路交通應急日常管理機構,在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
日常狀態下的職責如下:
(1)負責國家高速公路網、普通國道幹線公路、重要客運樞紐的運行監測及有關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向社會發佈公路出行信息;
(2)負責與國務院相關應急管理機構和地方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機構的聯絡、信息上傳與下達等日常工作;
(3)擬定、修訂與公路交通運輸相關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有關規章制度;
(4)指導地方公路交通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
(5)組織公路交通應急培訓和演練;
(6)組織有關應急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參加有關的國際合作;
(7)提出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建議;
(8)參與公路交通應急規劃的編制;
(9)根據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的請求,進行應急指導或協調行動;
(10)負責督導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點建設與管理;
(11)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應急狀態下的職責如下:
(1)負責24小時值班接警工作;
(2)負責接收、處理應急協作部門預測預警信息,跟蹤了解與公路交通運輸相關的突發事件,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啟動Ⅰ級預警狀態和應急響應行動建議;
(3)負責收集、匯總突發事件信息及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的相關信息,編寫應急工作日報;
(4)根據應急領導小組和應急工作組的要求,負責應急處置的具體日常工作,統一向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下發應急工作文件;
(5)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專家諮詢組是由公路交通運輸行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工程技術、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應急諮詢機構。專家諮詢組具體職責如下:
(1)參與擬定、修訂與公路交通運輸相關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對應急準備以及應急行動方案提供專業諮詢和建議;
(3)負責對應急響應終止和後期分析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4)承辦應急領導小組或路網中心委託的其他事項。
現場工作組是由應急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要求,或發佈公路交通運輸Ⅰ級預警和響應時,或根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請求,指定成立並派往事發地的臨時機構。當現場工作組由國務院統一組建時,交通運輸部派出部級領導參加現場工作組;當現場工作組由國務院其他部門統一組建時,交通運輸部派出司局級領導參加現場工作組。現場工作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參與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有關情況;
(2)負責跨省公路交通應急隊伍的現場指揮和調度,並保障作業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運輸方面技術支持;
(4)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公路建設工程、道路運輸、客貨運站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5)承辦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預警和處置,需要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和共同實施。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中,應急管理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類型,在國務院應急管理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協調相關部門參加應急協作,各協作部門的應急任務分工據其職責而定。
武警交通部隊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力量體系,作為國家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專業應急隊伍。國家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專業隊伍參與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1.1 預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預警及相關信息包括:
(1) 氣象監測、預測、預警信息
每日24小時全國降水實況圖及圖示最嚴重區域降水、溫度、濕度等監測天氣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時內短時天氣預報(含圖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黃金周、大型活動等常規及各類突發交通事件)天氣中期趨勢預報(含圖示),氣象災害集中時期(汛期、冬季等)天氣長期態勢預報;
各類氣象災害週期預警信息專報(包括主要氣象災害週期的天氣類型、預計發生時間、預計持續時間、影響範圍、預計強度等)和氣象主管部門已發佈的颱風、暴雨、雪災、大霧、道路積冰、沙塵暴預警信息。
(2) 強地震(烈度5.0以上)監測信息
地震強度、震中位置、預計持續時間、已經和預計影響範圍(含圖示)、預計受災人口與直接經濟損失數量、預計緊急救援物資運輸途經公路線路和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的運力需求。
(3) 突發地質災害監測、預測信息
突發地質災害監測信息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強度、預計持續時間、受影響道路名稱與位置、受災人口數量、疏散(轉移)出發地、目的地、途經公路路線和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的運力需求。
突發地質災害預測信息包括突發地質災害預報的等級、發生時間、發生地點、預計持續時間、預計影響範圍。
(4) 洪水、堤防決口與庫區垮壩信息
洪水的等級、發生流域、發生時間、洪峰高度和當前位置、泄洪區位置、已經和預計影響區域(含圖示)、預計受災人口與直接經濟損失數量、需疏散(轉移)的人口數量、出發地、目的地、途經路線、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的運力需求。
堤防決口與庫區垮壩的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已經和預計影響區域(含圖示)、預計受災人口與直接經濟損失數量、需疏散(轉移)的人口數量、出發地、目的地、途經路線、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的運力需求。
(5) 海嘯災害預測預警信息
風暴潮、海嘯災害預計發生時間、預計影響區域(含圖示)、預計受災人口與直接經濟損失、預計緊急救援物資、人口疏散運輸的運力要求和途經公路線路。
(6)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突發疾病的名稱、發現事件、發現地點、傳播渠道、當前死亡和感染人數、預計受影響人數、需隔離、疏散(轉移)的人口數量、該疾病對公路交通運輸的特殊處理要求,緊急衛生和救援物資運輸途經公路線路、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的公路幹線、樞紐交通管理手段和運力需求。
(7) 環境污染事件影響信息
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運輸泄漏事件的危險品類型、泄漏原因、擴散形式、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所在路段名稱和位置、影響範圍、影響人口數量和經濟損失、預計清理恢復時間,應急救援車輛途經公路路線;
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事件的原因、疏散(轉移)人口數量、疏散(轉移)時間、出發地、目的地、途經路線、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的運力需求。
(8) 重大惡性交通事故影響信息
重大惡性交通事故的原因、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已造成道路中斷、阻塞情況、已造成道路設施直接損失情況,預計處理恢復時間。
(9) 因市場商品短缺及物價大幅波動引發的緊急物資運輸信息
運輸物資的種類、數量、來源地和目的地、途經路線、運載條件要求、運輸時間要求等。
(10) 公路損毀、中斷、阻塞信息和重要客運樞紐旅客滯留信息
公路損毀、中斷、阻塞的原因、發生時間、起止位置和樁號、預計恢復時間、已造成道路基礎設施直接損失、已滯留和積壓的車輛數量和排隊長度、已採取的應急管理措施、繞行路線等。
重要客運樞紐車輛積壓、旅客滯留的原因、發生時間、當前滯留人數和積壓車輛數及其變化趨勢、站內運力情況、應急運力儲備與使用情況、已採取的應急管理措施等。
(11)其他
其他需要交通運輸部門提供應急保障的緊急事件信息。
3.1.2 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面向交通行業的氣象災害、地震、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建立各級預警聯絡人常備通訊錄及信息庫,建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風險源數據庫,建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影響的預測評估系統。
聯合相關應急協作部門,建立長效預測、預警機制。
路網中心負責交通運輸部預測預警支持系統的建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路網中心指導下建設本省各級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1.3 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發生時對公路交通的影響和需要的運輸能力分為四級預警,分別為Ⅰ級預警(特別嚴重預警)、Ⅱ級預警(嚴重預警)、Ⅲ級預警(較重預警)、Ⅳ級預警(一般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交通運輸部負責Ⅰ級預警的啟動和發佈,省、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Ⅱ級、Ⅲ級和Ⅳ級預警的啟動和發佈。
表3-1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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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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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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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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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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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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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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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因突發事件可能導致國家幹線公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通行能力影響周邊省份,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時
l 因突發事件可能導致重要客運樞紐運行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行及人員疏散預計在48小時以上時
l 發生因重要物資缺乏、價格大幅波動可能嚴重影響全國或者大片區經濟整體運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力組織能力時
l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運輸部提供應急保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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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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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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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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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因突發事件可能導致國家幹線公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時
l 因突發事件可能導致重要客運樞紐運行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行及人員疏散預計在24小時以上時
l 發生因重要物資缺乏、價格大幅波動可能嚴重影響省域內經濟整體運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時
l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應急保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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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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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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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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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Ⅲ級預警分級條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參照Ⅰ級和Ⅱ級預警等級,結合地方特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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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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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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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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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Ⅳ級預警分級條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參照Ⅰ級、Ⅱ級和Ⅲ級預警等級,結合地方特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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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預警啟動程序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Ⅰ級預警時,交通運輸部按如下程序啟動預警:
(1) 路網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發事件Ⅰ級預警狀態啟動建議;
(2) 應急領導小組在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預警,如同意啟動,則正式簽發Ⅰ級預警啟動文件,並向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交通運輸部各應急工作組進入待命狀態;
(3) Ⅰ級預警啟動文件簽發後1小時內,由路網中心負責向相關省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下發,並電話確認接收;
(4) 根據情況需要,由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此次Ⅰ級預警是否需面向社會發佈,如需要,在12小時內聯絡此次預警相關應急協作部門聯合簽發;
(5) 已經聯合簽發的Ⅰ級預警文件由新聞宣傳小組聯絡新聞媒體,面向社會公佈;
(6) 路網中心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和預警信息專項報送工作,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形成突發事件動態日報制度,並根據應急領導小組要求增加預警報告頻率;
(7) 交通運輸部各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籌備工作,公路搶通組和運輸保障組開展應急物資的徵用準備。
Ⅱ、Ⅲ、Ⅳ級預警啟動程序由各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考Ⅰ級預警啟動程序,結合當地特點,自行編制;在預警過程中,如發現事態擴大,超過本級預警條件或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能力,應及時上報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議提高預警等級。
3.1.5 預警終止程序
Ⅰ級預警降級或撤銷情況下,交通運輸部採取如下預警終止程序:
(1) 路網中心根據預警監測追蹤信息,確認預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已不滿足Ⅰ級預警啟動標準,需降級轉化或撤銷時,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Ⅰ級預警狀態終止建議;
(2) 應急領導小組在同意終止後,正式簽發Ⅰ級預警終止文件,明確提出預警後續處理意見,並在24小時內向國務院上報預警終止文件,交通運輸部各應急工作組自行撤銷;
(3) 如預警降級為Ⅱ級,路網中心負責在1小時內通知Ⅱ預警涉及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12小時內啟動預警程序,並向路網中心報送已正式簽發的Ⅱ預警啟動文件;
(4) 如預警降級為Ⅲ或Ⅳ級,路網中心負責通知預警涉及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涉及的市或縣啟動預警;
(5) 如預警直接撤銷,路網中心負責在24小時內向預警啟動文件中所列部門和單位發送預警終止文件;
(6) Ⅱ、Ⅲ、Ⅳ級預警終止程序由各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考Ⅰ級預警終止程序,結合當地特點,自行編制;
Ⅰ級預警在所對應的應急響應啟動後,預警終止時間與應急響應終止時間一致,不再單獨啟動預警終止程序。
3.1.6 應急資源徵用
公路搶通小組和運輸保障小組應根據預警事件的特徵和影響程度與範圍,提出公路交通應急保障資源徵用方案,經應急領導小組同意後下發。
在交通運輸部徵用通知下發後24小時內,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通知的要求,負責組織和徵用相關應急保障資源,簽署公路交通應急保障資源徵用通知書並下發相關單位,徵調相關公路搶險保通和運輸保障的人員、車輛、裝備和物資,並到指定地點集結待命。
3.2.1 分級響應
3.2.1.1響應級別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按照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和一般事件(Ⅳ級)四個等級。
交通運輸部負責Ⅰ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實施,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Ⅲ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實施,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Ⅳ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實施。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對符合本預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級預警條件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或由國務院下達的緊急物資運輸等事件,由應急領導小組予以確認,啟動並實施本級公路交通應急響應,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重大事件(Ⅱ級):對符合本預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Ⅱ級預警條件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或由交通運輸部下達的緊急物資運輸等事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予以確認,啟動並實施本級公路交通應急響應,同時報送交通運輸部備案。
較大事件(Ⅲ級):符合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公路交通運輸Ⅲ級預警條件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啟動並實施本級公路交通應急響應,同時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一般事件(Ⅳ級):符合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公路交通運輸Ⅳ級預警條件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縣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啟動並實施本級公路交通應急響應,同時報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3.2.1.2交通運輸部負責的其它突發事件
除Ⅰ級預警或應急響應外,交通運輸部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響範圍等,還負責處置如下突發事件:
(1)根據路網中心的日常監測或對已啟動的Ⅱ級應急響應事件的重點跟蹤,已經發展為特別嚴重事件(Ⅰ級)或已引起國務院和公眾特別關注的、交通運輸部認為需要在不啟動I級應急響應的情況下予以協調處置的突發事件;
(2)根據省級應急管理機構請求,需要交通運輸部協調處置的突發事件;
(3)按照國務院部署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協助處置的突發事件。
3.2.2 應急響應啟動程序
Ⅰ級響應時,交通運輸部按下列程序和內容啟動響應:
(1)路網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發事件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建議;
(2)應急領導小組在2小時內決定是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如同意啟動,則正式簽發Ⅰ級應急響應啟動文件,報送國務院,並於24小時內召集面向國務院各相關部門、相關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電話或視頻會議,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正式宣佈啟動Ⅰ級應急響應,並由新聞宣傳小組負責向社會公佈Ⅰ級應急響應文件;
(3)Ⅰ級應急響應宣佈後,應急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指定成立現場工作組,趕赴現場指揮公路交通應急處置工作;
(4)Ⅰ級應急響應宣佈後,路網中心和各應急工作組立即啟動24小時值班制,根據本預案2.2.款、2.3款規定開展應急工作。
各地應急管理機構可以參照Ⅰ級響應程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Ⅱ、Ⅲ、Ⅳ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程序。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上一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
3.2.3 信息報送與處理
建立部際信息快速通報與聯動響應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應急日常管理機構名稱和聯絡方式,確定不同類別預警與應急信息的通報部門,建立信息快速溝通渠道,規定各類信息的通報與反饋時限,形成較為完善的突發事件信息快速溝通機制。
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應急信息報送與聯動機制,路網中心匯總上報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省(區、市)發佈,並提供跨區域出行路況信息服務。
嚴重以上預警信息發佈和應急響應啟動後,事件所涉及的省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應當將進展情況及時上報路網中心,並按照“零報告”制度,形成每日情況簡報。路網中心及時將進展信息匯總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情況簡報,上報應急領導小組,並通報各應急工作組。
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影響範圍和程度、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運輸管理有關單位在發現或接到社會公眾報告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後,經核實後,應依據職責分工,立即組織調集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態發展,並在2小時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3.2.4 指揮與協調
3.2.4.1部省路網協調與指揮機制
當發生Ⅱ級以上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時,路網中心和事發地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均進入24小時應急值班狀態,確保部省兩級日常應急管理機構的信息暢通。
建立交通運輸部與相關省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之間的定期視頻應急會商機制。
路網中心協調各省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科學實施跨區域公路網繞行分流措施,同時及時發佈路況信息。
3.2.4.2部門間協調機制
當發生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與公安部等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指導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建立與公安交警的聯合調度指揮機制,實現路警“聯合指揮、聯合巡邏、聯合執法、聯合施救”。
3.2.4.3現場指揮協調機制
現場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根據應急物資的特性及其分佈、受災地點、區域路網結構及其損壞程度、天氣條件等,優化措施,研究備選方案,及時上報最新事態和運輸保障情況。
3.2.5 國家應急物資調用
當省級應急物資儲備在數量、種類及時間、地理條件等受限制的情況下,需要調用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時,由使用地省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由路網中心下達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調用指令,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接到路網中心調撥通知後,應在48小時內完成儲備物資發運工作。
3.2.6 跨省支援
在交通運輸部協調下,建立省際應急資源互助機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處置力量,以就近原則,統籌協調各地方應急力量支援行動。對於跨省應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地方應當給予徵用補償。
3.2.7 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Ⅰ級應急響應終止時,交通運輸部採取如下終止程序:
(1) 路網中心根據掌握的事件信息,確認公路交通恢復正常運行,公路交通突發事件平息,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Ⅰ級應急響應狀態終止建議;
(2) 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終止Ⅰ級應急響應狀態,如同意終止,簽發Ⅰ級應急響應終止文件,提出應急響應終止後續處理意見,並在24小時內向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報送;
(3) 新聞宣傳小組負責向社會宣佈Ⅰ級應急響應結束,説明已經採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應急響應終止後將採取的各項措施。
Ⅱ、Ⅲ、Ⅳ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由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參照Ⅰ級應急響應終止程序,結合本地區特點,自行編制。
3.3.1 善後處置
3.3.1.1撫恤和補助
事發地各級公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屬地人民政府,對參加應急處置的有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並提供相關心理和司法援助。
3.3.1.2救援救助
事發地各級公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生活必需品和社會捐贈物品的運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3.3.1.3獎勵
應急響應終止後,各級公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3.3.2 調查與評估
總結評估小組具體負責Ⅰ級響應的調查與評估工作。
省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的要求上報總結評估材料,包括突發事件情況、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等。
3.3.3 補償
3.3.3.1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的補償
在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處置的Ⅰ級突發事件中使用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採取“無償使用”原則,對可回收重復使用的應急儲備物資由使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儲單位清點後入庫。損耗、損毀的物資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補充。其他等級突發事件中經交通運輸部同意使用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的,按照“誰使用,誰補償”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3.3.3.2徵用補償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相應級別的公路交通應急保障資源的徵用補償工作,並上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公路交通應急保障行動結束後,由被徵用單位(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遞交應急徵用補償申請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補償申請後,按規定發出行政補償受理通知書,並結合有關徵用記錄和事後調查評估的情況,對補償申請予以審核,審核通過後,發出應急徵用補償通知單,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行政徵用補償形式包括:現金補償、財政稅費減免、實物補償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補償等。
3.3.4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小組負責組織Ⅰ級響應的恢復重建工作,省級公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其他等級事件需要交通運輸部援助的,由省級公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請求,路網中心根據調查評估報告提出建議和意見,報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援助,必要時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指導。
3.4.1 信息共享
(1)由路網中心負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渠道,負責全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信息的匯總和處理。
(2)國務院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應急管理要求和部門職責及時提供相關突發事件信息;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單位及時提供各類事件的信息報告和必要的基礎數據。
(3)路網中心將信息及時通報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經復核確認後上報應急領導小組。
3.4.2 信息發佈
(1)特別重大公路交通突發事件信息發佈由路網中心負責。其他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發佈由各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負責。
(2)發佈渠道包括內部業務系統、交通運輸部網站和路網中心管理的服務網站、以及經交通運輸部授權的各媒體。
(3)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發佈應當加強同新聞宣傳小組的協調和溝通,及時提供各類相關信息。
3.4.3 新聞發佈與宣傳
(1)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新聞發佈與宣傳工作由新聞宣傳小組負責,承擔新聞發佈的具體工作。其它級別事件分別由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發佈,並按要求及時上報上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備案。
(2)新聞宣傳小組負責組織發佈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新聞通稿、預案啟動公告、預警啟動與應急響應啟動公告、預警終止與應急響應終止公告,傳遞事態進展的最新信息,解釋説明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問題、澄清和回應與突發事件有關的錯誤報道,宣傳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工作動態,組織召開突發事件相關各單位、部門參加的聯席新聞發佈會。
(3)新聞發佈主要媒體形式包括電視、報紙、廣播、網站等;新聞發佈主要方式包括新聞發佈會、新聞通氣會、記者招待會、接受多家媒體的共同採訪或獨家媒體專訪、發佈新聞通稿。
(4)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相關新聞發佈材料包括新聞發佈詞、新聞通稿、答問參考和其他發佈材料,由其他應急工作小組及時提供相關材料,新聞宣傳小組匯總審核,其中Ⅰ級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相關新聞發佈材料須經應急領導小組審定。
(5)涉外突發事件由交通運輸部商外交部,統一組織宣傳和報道。
(6)同相關部門建立多部門重大信息聯合發佈機制,並以會議紀要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規定。
4.1.1 組建原則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建設、分級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隊伍。
4.1.2 專業應急隊伍的組建
4.1.2.1公路交通應急搶險保通隊伍
(1)國家公路交通應急搶險保通隊伍
武警交通部隊納入國家應急救援力量體系,作為國家公路交通應急搶險保通隊伍,兵力調動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地方公路交通應急搶險保通隊伍
省、市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應急搶通保障隊伍的組建和日常管理。構建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部門、路政管理部門、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公路養護工程企業為主體的公路交通應急搶通保障隊伍,按照路網規模、結構、地域分佈特點,採取全社會範圍內的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公路養護工程企業,並與之簽訂合作合同,明確技術管理要求、應急徵用的條件和程序、徵用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等,規範公路交通應急搶通保障行為,保障參與公路交通應急搶通保障企業的利益。
省、市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統一調度本預案4.2.2.2款規定的本級應急救援物資儲備點的各類應急物資、機械設備,由本級應急搶通保障隊伍用於公路的應急搶險。在發生Ⅰ級公路突發事件時,由公路搶通小組統一調度各類儲備物資和設備,組織實施跨省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4.1.2.2公路交通應急運輸保障隊伍
(1)應急運輸保障隊伍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應急運輸保障隊伍建設工作,按照“平急結合、分級儲備、擇優選擇、統一指揮”的原則在本轄區內建立應急運力儲備,選擇達到一定標準的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通過協商簽訂突發事件運力調用協議,明確納入應急運力儲備的車輛及其噸(座)位數、類型、技術狀況,以及對運輸人員和車輛管理的要求、應急徵用的條件和程序、徵用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等,通過協議規範應急運輸保障行為,並保障參與應急運輸保障企業的利益。
在發生特別重大公路突發事件(Ⅰ級)時,由運輸保障小組負責協調運力調配,保障各類重點物資、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和人員的疏散。
(2)運輸裝備及技術狀況
應急運輸保障車輛的技術等級要求達到二級以上技術標準,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或行駛里程不超過15萬公里。建立應急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車輛的技術狀況。應急運輸車輛所屬單位負責保持應急運輸儲備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並強化應急運輸車輛的日常養護與保養工作。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所轄區域內突發事件的特徵確定相應的應急運輸裝備,以滿足不同種類的應急運輸需求。
(3)應急運輸人員
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和執行應急運輸保障單位按照相關標準確定從事應急運輸的人員,包括現場管理人員、駕駛員、押運員和裝卸員。應急運輸人員年齡原則上控制在20~55歲之間、身體健康、政治素質高、熟悉有關政策法規等。
應急運輸人員在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由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統一配發證件和必要的用品。
(4)應急運力的備案管理
建立相應的應急運力儲備檔案,包括運力單位、車輛及其噸(座)位數、類型及人員數量等,並上報上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備案。每年針對儲備運力的技術狀況、單位及人員變動情況進行審查,對運力儲備及時進行調整、補充,及時上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更新備案。
4.1.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各級應急管理機構應根據屬地的實際情況和突發事件特點,制訂社會動員方案,明確動員的範圍、組織程序、決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應急力量不能滿足應急處置需求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請求動員社會力量,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1.4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應急管理機構應協調有關部門提供不同類型公共突發事件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併發放使用説明,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應急管理機構應為應急處置過程中有安全風險的工作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
4.2.1 應急物資設備種類
建立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産能力儲備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採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方式,強化應急物資儲備能力。
應急物資包括公路搶通物資和救援物資兩類。公路搶通物資主要包括瀝青、碎石、砂石、水泥、鋼橋、鋼板、木材、編織袋、融雪劑、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資包括方便食品、飲水、防護衣物及裝備、醫藥、照明、帳篷、燃料、安全標誌、車輛防護器材及常用維修工具、應急救援車輛等。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採取社會租賃和購置相結合的方式,儲備一定數量的機械,如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撒布機、汽車起重機、清雪車、平板拖車、運油車、發電機和大功率移動式水泵等。
4.2.2 應急物資設備儲備體系
4.2.2.1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
根據全國高速公路的分佈情況,確保應急物資調運的時效性和覆蓋區域的合理性,以“因地制宜、規模適當、合理分佈、有效利用”為原則,結合各地區的氣候與地質條件,建立若干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點。
4.2.2.2地方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
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轄區內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和特點,結合公路搶通和應急運輸保障隊伍的分佈,依託行業內養護施工企業和道路運輸企業的各類設施資源,合理佈局、統籌規劃建設本地區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點。
4.2.3 應急物資管理制度
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實行應急物資代儲管理制度,由交通運輸部負責監管,物資的調度和使用須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擔負國家公路交通應急物資儲備任務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代儲單位,負責具體建設與管理工作。
代儲單位應對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要建立健全各項儲備管理制度,包括物資臺賬和管理經費會計賬等。儲備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等要有完備的憑證手續。代儲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對新購置入庫物資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並在驗收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入庫的情況上報路網中心。
地方公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各項應急物資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採購、儲存、更新、調撥、回收各個工作環節的程序和規範,加強物資儲備過程中的監管,防止儲備物資設備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在充分整合現有交通通信信息資源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統一管理、多網聯動、快速響應、處理有效”的公路交通應急平臺體系。
公路交通應急平臺體系包括交通運輸部、省、市三級公路交通應急平臺,以及依託中心城市輻射覆蓋到城鄉基層的面向公眾緊急信息接報平臺和面向公眾的信息發佈平臺。
各級公路交通應急平臺根據公路交通領域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接報處理、跟蹤反饋和應急處置等應急管理需要,實現與上下級公路交通應急平臺的互聯互通,具有風險隱患監測、綜合預測預警、信息接報與發佈、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應急保障、應急評估、模擬演練和綜合業務管理等功能,並能夠及時向上級公路交通應急平臺提供數據、圖像、資料等。
公路交通應急平臺的基本構成包括:應急指揮場所、移動應急平臺、基礎支撐系統、數據庫系統、綜合應用系統、信息接報與發佈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
4.4.1 科技支撐
依託科研機構,加強應對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建立突發事件管理技術的開發體系和儲備機制;制訂研發計劃,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重點加強智慧化的應急指揮通信技術裝備、輔助決策技術裝備、特種應急搶險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重大公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決策水平。
4.4.2 應急數據庫
建立包括專家諮詢、知識儲備、應急預案、應急資源等數據庫。
公路交通應急保障所需的各項經費,應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並按規定程序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中。
國家和地方公路交通專業應急隊伍建設以及應急物資儲備點的物資採購、運輸、儲存的相關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路網中心要根據每年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報應急領導小組審批,並統一負責該項工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請求,交通運輸部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有效的監管和評估體系,對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路網中心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並組織部省聯合應急演練活動。
地方公路應急管理機構要結合所轄區域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預案演練。
路網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寫統一的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培訓大綱和教材,編印各類通俗讀本,做到圖文並茂、通俗易懂、攜帶方便、快速查詢,提高宣傳與培訓效果,並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圖書等多種渠道,加強公路交通應急保障的宣傳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並作為年度考核指標,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工作。原則上,應急保障相關人員每兩年應至少接受一次相關知識的培訓,並依據培訓記錄和考試成績實施應急人員的動態管理,提高公路交通應急保障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技能。
各級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機構應定期開展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建立規範化的評估機制,綜合路網規模、組織體系、重大危險源分佈、通信保障、應急隊伍數量、規模、分佈等因素,制定客觀、科學的評價指標,提出評估方法和程序。
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及時地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信息或者應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路網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相關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提出改進意見,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上報國務院備案,並抄報有關部門。
下列情況,本預案應進行更新:
(1)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做出調整或修改,或國家出臺新的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2)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3)根據日常應急演練和特別重大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結束後取得的經驗,需對預案做出修改;
(4)因機構改革需要對應急管理機構進行調整;
(5)其他。
公路交通應急搶險保通和應急運輸保障隊伍及物資的數據資料應每年更新一次。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及時修訂和更新相關應急預案。
本預案由交通運輸部制定,由路網中心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部有關部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