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香港特別行政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廣東省信息産業廳在北京簽署了《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的框架性意見》(以下簡稱《框架性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楊學山會見了有關代表並出席了簽字儀式。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下稱“CEPA補充協議五”),關於“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爭取年內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廣東省信息産業廳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成立了“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工作組”,經過十個月的共同努力,按時完成了《框架性意見》。
《框架性意見》明確了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程序、行為以及經批准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開展證書互認試點的效力,具體包括四方面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將以先行先試的形式在廣東省推行一系列開放和便利化措施,深化粵港經貿合作,並規定了互認試點工作的原則和範圍;二是明確了對參與試點工作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服務提供者的資質要求和開展試點的有關程序;三是規定了內地與香港電子簽名證書監管機關的責任。提出由內地和香港監管電子簽名認證的機構組成試點工作組,負責指導和推動試點工作開展、協調解決試點工作相關問題、對本地參與試點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四是明確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提出在充分進行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修訂互認的程序和規範,待試點成熟後,內地和香港相關政府機構可將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納入日常管理規範。
《框架性意見》的簽署,是推動粵港兩地貿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兩地電子商務發展和電子信息的交換,有利於進一步加強粵港兩地的經濟交往和貿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