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起,我國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如果班輪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範圍,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類規模班輪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交通運輸部調查確認後將採取限制其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日前,交通運輸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制定了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的實施辦法,該辦法自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後過渡期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發佈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運價報備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屬於市場調節價,由班輪經營者自主制定。交通運輸部要求,班輪經營者應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運輸經營成本和航運市場供求狀況,以正常、合理的運價提供運輸服務,禁止以“零運價”、“負運價”方式承攬貨物。
據悉,交通運輸部指定上海航運交易所為運價備案受理機構。備案的運價包括公佈運價和協議運價。運價備案義務人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海運運價幅度,即對外報價的上限和下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交通運輸部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班輪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範圍,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類規模班輪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將實施調查,對拒絕調查或不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