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切實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努力防止和解決投資項目超概算問題,近日,在與審計署協商一致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通知》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在概算調整管理中引進了審計監督,強調“先審計、後調概”。
《通知》要求,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凡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引進審計監督機制,提高概算調整的嚴肅性和科學性,防止項目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
同時,《通知》對由於主觀原因導致的超概算,規定了相關處罰措施。《通知》第六條規定,如果是由於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等單位過失造成超概算的,要根據違約責任相應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對過失情節嚴重的單位,相關資質管理部門還要依法給予處罰並公告。《通知》第七條規定,如果是由於項目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要通報批評;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要向國務院報告並追究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