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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融通基金張野實施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19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日前,中國證監會已依法調查、審理完畢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通基金)原基金經理張野違法違規一案,對張野進行行政處罰並實施市場禁入。目前,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已作出,正在按程序辦理送達手續。

    中國證監會于2009年4月對張野立案調查。調查發現,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張野在擔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資與研究信息,並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薔”賬戶,採取先於融通基金旗下的有關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為他人牟取利益,其個人從中獲取好處。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張野還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交易了廣宇發展等多支股票,獲取不當利益。

    調查認定,張野利用其基金經理身份,操作“周薔”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關於禁止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九十七條所述行為。張野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相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行為。證監會決定,取消張野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其違法所得2,294,791.90元,並處4,000,000元罰款,同時對其實施終身市場禁入。

    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張野作為一名基金經理,其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證券、基金法律法規,違背了從業人員的誠信義務,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對其個人前途造成嚴重打擊,同時對行業聲譽、公司形象也帶來負面影響。

    證監會再次提醒基金經理及廣大從業人員,《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今年2月28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對禁止相關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非公開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廣大從業人員一定要依法從業,嚴格自律,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同時基金公司和其他證券經營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內控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杜絕違規交易行為的發生。今後,中國證監會將繼續加強監管,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嚴肅查處,堅決打擊,切實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張野)

〔2009〕21號

    當事人:張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通公司)原基金經理,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錦繡花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張野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陳述了有關意見,未提出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野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利用職務便利獲取非公開基金投資與推薦信息,從事股票交易

    2007年至2009年2月,張野利用任職融通公司基金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在參加融通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基金晨會、投研例會、研究月度會、外部券商推介會及與融通公司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流的過程中,獲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資及推薦相關個股的非公開信息,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實際控制的紅塔證券北京板井路營業部“周薔”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於張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數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買入並賣出或先於融通公司有關基金賣出相關個股,為“周薔”賬戶實現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謝費200萬元。其中:

    1. 東方電氣

    2008年4月28日至5月22日,“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98,000股。2008年4月30日,融通領先成長基金買入該股;6月10日至11日,融通動力先鋒基金買入該股。

    2.重慶啤酒

    2007年2月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買入該股;2月12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3月12日賣出;3月27日,“周薔”賬戶再次買入該股,4月5日賣出;4月3日至6日,融通新藍籌基金買入該股;5月17日、25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賣出該股;6月28日、29日,融通新藍籌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787,724股。

    3.華儀電氣

    2007年3月7日,融通通乾基金買入該股;4月5日、6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4月11日再次買入;4月1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買入該股;4月13日、2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繼續買入該股;5月11日至28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5月25日、2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903,760股。

    4.江淮動力

    2009年1月20日,融通通乾基金買入該股,1月21日和2月2日繼續買入;1月21日、22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 2月11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1,150,000股。

    5.中信證券

    2007年3月,融通巨潮100基金累計買入該股達376萬股,累計賣出3,484,804股。2007年3月13日至6月21日,“周薔”賬戶買賣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562,919股。

    6.海南海藥

    2008年2月19日,融通通乾基金買入該股;2月20日,融通新藍籌基金買入該股;2月20日、26日,“周薔”賬戶買賣該股;其後,融通通乾基金和融通新藍籌基金多次交易該股;3月21日、4月1日,“周薔”賬戶買賣該股;9月17日至12月9日,“周薔”賬戶多次交易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2,365,169股。

    7.招商銀行

    2007年7月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買入該股;7月20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7月26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繼續買入;7月30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8月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繼續買入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429,896股。

    8.江西水泥

    2009年2月2日,融通領先成長基金、融通行業景氣基金買入該股;2月5日,融通行業景氣基金再次買入;2月6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2月10日,融通行業景氣基金繼續買入;2月11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2月12日,融通行業景氣基金全部賣出該股;3月9日,融通領先成長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950,000股。

    9.川化股份

    2008年12月17日,融通通乾基金、融通新藍籌基金買入該股;12月19日、23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12月23日、25日,融通新藍籌基金繼續買入該股;12月23日、2009年1月8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2009年2月6日,融通新藍籌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1,445,000股。

    以上違法事實,有融通公司及其員工提供的相關情況説明,當事人談話筆錄以及“周薔”賬戶交易記錄、下單IP地址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張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二、違規買賣股票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張野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妻孫致娟的同名賬戶進行交易,涉及廣宇發展、湖南投資、華東醫藥、萊鋼股份、南玻A、武鋼股份、新中基、新湖創業、渝三峽A、中創信測、中糧地産、中青旅和重慶啤酒等股票,為該賬戶盈利2,294,791.90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當事人談話筆錄以及“孫致娟”賬戶交易記錄、下單IP地址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張野操作其妻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的行為是一種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禁止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張野在個人陳述材料中提出,朱小民給他的200萬元是其妻孫致娟向朱小民的借款,並非感謝費。2009年5月29日,上述借款已歸還朱小民。經復核,張野、朱小民在談話筆錄中均稱朱小民劃到“孫致娟”賬戶的200萬元是對張野操作“周薔”賬戶表示的感謝費,同時並無借據等證據證明該200萬元屬借款性質,因此,張野所稱借款一事缺乏依據,不予採信。

    我會認為,基金從業人員背信從事“老鼠倉”交易是一種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基金從業人員的“老鼠倉”行為是將自身利益置於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之上,在執行職務或辦理業務過程中利用所處地位或優勢謀取私利。這種行為違背了防止利益衝突的原則,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所負有的受託義務,是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而且也會危害到投資者對於基金行業的信賴基礎。張野于2001年開始從事基金業務,2003年成為基金經理,2007年開始至2009年2月持續從事“老鼠倉”交易。張野的從業經歷長達7年多,本應堅守基金從業人員應有的法律底線和執業操守,恪守職業道德。但是,張野卻背棄了自己作為基金從業人員而對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應負的忠實和誠實信用義務,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背信行為,情形十分惡劣,性質嚴重,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根據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我會決定:

    一、取消張野的基金從業資格;

    二、沒收張野違法所得2,294,791.90元並處以40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張野)

〔2009〕12號

    當事人:張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通公司)原基金經理,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錦繡花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張野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陳述了有關意見,未提出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野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利用職務便利獲取非公開基金投資與推薦信息,從事股票交易

    2007年至2009年2月,張野利用任職融通公司基金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在參加融通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基金晨會、投研例會、研究月度會、外部券商推介會及與融通公司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流的過程中,獲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資及推薦相關個股的非公開信息,通過網絡下單的方式,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實際控制的紅塔證券北京板井路營業部“周薔”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先於張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數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買入並賣出或先於融通公司有關基金賣出相關個股,為“周薔”賬戶實現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謝費200萬元。其中:

    1. 東方電氣

    2008年4月28日至5月22日,“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98,000股。2008年4月30日,融通領先成長基金買入該股;6月10日至11日,融通動力先鋒基金買入該股。

    2.重慶啤酒

    2007年2月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買入該股;2月12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3月12日賣出;3月27日,“周薔”賬戶再次買入該股,4月5日賣出;4月3日至6日,融通新藍籌基金買入該股;5月17日、25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賣出該股;6月28日、29日,融通新藍籌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787,724股。

    3.華儀電氣

    2007年3月7日,融通通乾基金買入該股;4月5日、6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4月11日再次買入;4月1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買入該股;4月13日、2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繼續買入該股;5月11日至28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5月25日、2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903,760股。

    4.江淮動力

    2009年1月20日,融通通乾基金買入該股,1月21日和2月2日繼續買入;1月21日、22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 2月11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1,150,000股。

    5.中信證券

    2007年3月,融通巨潮100基金累計買入該股達376萬股,累計賣出3,484,804股。2007年3月13日至6月21日,“周薔”賬戶買賣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562,919股。

    6.海南海藥

    2008年2月19日,融通通乾基金買入該股;2月20日,融通新藍籌基金買入該股;2月20日、26日,“周薔”賬戶買賣該股;其後,融通通乾基金和融通新藍籌基金多次交易該股;3月21日、4月1日,“周薔”賬戶買賣該股;9月17日至12月9日,“周薔”賬戶多次交易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2,365,169股。

    7.招商銀行

    2007年7月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買入該股;7月20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7月26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繼續買入;7月30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8月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繼續買入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429,896股。

    8.江西水泥

    2009年2月2日,融通領先成長基金、融通行業景氣基金買入該股;2月5日,融通行業景氣基金再次買入;2月6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2月10日,融通行業景氣基金繼續買入;2月11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2月12日,融通行業景氣基金全部賣出該股;3月9日,融通領先成長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950,000股。

    9.川化股份

    2008年12月17日,融通通乾基金、融通新藍籌基金買入該股;12月19日、23日,“周薔”賬戶買入該股;12月23日、25日,融通新藍籌基金繼續買入該股;12月23日、2009年1月8日,“周薔”賬戶賣出該股;2009年2月6日,融通新藍籌基金全部賣出該股。

    上述期間,“周薔”賬戶交易該股,買入、賣出合計1,445,000股。

    以上違法事實,有融通公司及其員工提供的相關情況説明,當事人談話筆錄以及“周薔”賬戶交易記錄、下單IP地址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張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二、違規買賣股票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張野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妻孫致娟的同名賬戶進行交易,涉及廣宇發展、湖南投資、華東醫藥、萊鋼股份、南玻A、武鋼股份、新中基、新湖創業、渝三峽A、中創信測、中糧地産、中青旅和重慶啤酒等股票,為該賬戶盈利2,294,791.90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當事人談話筆錄以及“孫致娟”賬戶交易記錄、下單IP地址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張野操作其妻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的行為是一種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禁止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張野在個人陳述材料中提出,朱小民給他的200萬元是其妻孫致娟向朱小民的借款,並非感謝費。2009年5月29日,上述借款已歸還朱小民。經復核,張野、朱小民在談話筆錄中均稱朱小民劃到“孫致娟”賬戶的200萬元是對張野操作“周薔”賬戶表示的感謝費,同時並無借據等證據證明該200萬元屬借款性質,因此,張野所稱借款一事缺乏依據,不予採信。

    根據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我會已對張野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鋻於張野的違法違規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認定張野為市場禁入者,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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