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土地調查更具可操作性
——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發佈答記者問
2009年6月17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簽發《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作為規範土地調查工作的第一部部門規章,《辦法》究竟對土地調查作出了怎樣的規定?《辦法》的出臺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乃至日常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會産生怎樣的影響?就此,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
記者:土地調查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2008年2月8日,國務院以518號令公佈施行了《土地調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使土地調查工作有法可依,也標誌著我國土地調查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為什麼還要出臺《辦法》?
王守智:《辦法》是對《條例》的細化。《條例》的公佈和施行,是土地調查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使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準確目標的實現有了切實保障。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對土地調查制度的規定是原則性的、方向性的,土地調查制度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接近尾聲,一些問題,如調查成果的內容、檢查驗收的程序等亟須通過具體的實施辦法予以解決。
同時,出臺《辦法》也是規範日常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的需要。《條例》立法不僅是規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也適用於日常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辦法》也需要對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的對象、內容和方法等予以細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記者:據了解,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開展過程中,有些地方土地調查經費還存在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為保證土地調查經費的落實,《辦法》作了哪些規定?
王守智:《條例》關於經費的規定是:“土地調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為具體落實《條例》規定,便於地方開展工作,《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條例規定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所需經費。必要時,可以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土地調查經費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辦法。”這樣的規定,方便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配合財政部門落實經費,同時明確指出了經費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的途徑。
記者:《條例》對土地調查成果的規定十分詳細,可見土地調查成果是十分重要的,土地調查都形成哪些調查成果?
王守智:土地調查最終目的是形成可用的土地調查成果,《條例》規定了土地調查形成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數據庫成果,但對於數據成果、圖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數據庫成果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並沒有作出詳細規定。《辦法》細化了《條例》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規定:“土地調查數據成果應當包括各類土地分類面積數據、不同權屬性質面積數據、基本農田面積數據和耕地坡度分級面積數據等。土地調查圖件成果應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地籍圖、宗地圖、基本農田分佈圖、耕地坡度分級專題圖等。土地調查文字成果應當包括土地調查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成果分析報告和其他專題報告等。土地調查數據庫成果應當包括土地利用數據庫和地籍數據庫等”。
記者:《辦法》如何保證土地調查成果的質量和真實可靠?
王守智:土地調查成果的質量和真實性是《條例》著重解決的問題,《辦法》起草過程中也特別作出了一些制度設計,保障土地調查成果的質量和真實性。一方面,《辦法》規定:“土地調查上報的成果質量實行分級負責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上報的調查成果認真核查,確保調查成果的真實、準確。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對土地調查單位和土地調查人員在土地調查中弄虛作假,影響土地調查成果質量和真實性的,《辦法》規定:“承擔土地調查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土地調查任務,該單位5年內不得列入土地調查單位名錄:(一)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二)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任務的;(三)土地調查成果有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土地調查人員違反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登出土地調查員工作證,不得再次參加土地調查人員考核”。
記者:怎樣保證土地調查成果能夠得到有效運用?
王守智:土地調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為此,國家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耗費如此之大的土地調查所取得的成果,應當廣泛予以應用。《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9〕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件),對土地調查成果的應用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把10號文件的有關要求上升為法律制度,規定:“經依法公佈的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以及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和依據。建設用地報批、土地整治項目立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礎數據與圖件資料的活動,應當以國家確認的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依據。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要以經國家確定的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校核規劃修編基數”。(記者 王 博)
鏈結:《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