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突出重點
加強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2009〕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首都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大局,關係到為新中國成立60週年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是當前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工作的部署,阻止二代病例産生和防止甲型H1N1流感大暴發、大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防控責任,做好防控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防控工作方針和要求,堅持不懈做好防控工作
本市防控工作要堅決貫徹中央確定的“高度重視、積極應對、聯防聯控、依法科學處置”方針,立足於“想到最困難,做到最圓滿”,全面預防、有效控制,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落實“四方責任”,即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個人責任。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系統及單位防控工作負有全面責任,要高度關注疫情發展趨勢和秋冬季可能出現的第二波衝擊,切實提高對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長期性的認識,認真部署落實防控措施,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每個公民應依法嚴格遵守各項防控措施。通過落實責任,確保首都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
二、落實好“四方責任”,確保防控工作紮實、有效
(一)落實屬地責任,健全轄區管理制度。
各區縣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行政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各區縣要在市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認真履行屬地防控職責,建立健全職責明確、行為規範、運轉有效的領導指揮體系、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做好人員、技術、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應對預案,建立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嚴格實行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確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本轄區的防控工作。
(二)落實部門責任,強化行業、系統管理。
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的人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控工作。各部門的防控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防控協調和監督執法工作。督促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監測、預警、疫情報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導醫療機構開展甲型H1N1流感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信息報送工作;進一步抓好流感監測網絡實驗室的規範建設管理,防止出現實驗室突發事件;繼續做好後備醫院準備工作,抓好抗病毒藥物、疫苗和防護用品的採購、儲備,確保滿足醫療救治需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各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的宣傳教育和防控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做好口岸與社區信息互通、防控對接工作,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最大限度掌握來自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入境人員的去向,切實加強對入境人員監測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防控工作的行業管理,部署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嚴防甲型H1N1流感在學校、托幼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暴發。協助、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全市教育系統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的追蹤管理。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市生豬養殖等生産經營活動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關責任人落實相應的防護措施,加強對畜禽類動物流感病毒及其變異的跟蹤監測工作。園林綠化行政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力量對防控科技問題進行攻關研究,解決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中的重大科技問題。外事行政部門負責對在京外籍、港澳人員群體開展防控知識的宣傳,做好涉及在京境外人員疫情情況的領事通報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協助外國駐京使館開展領事探視,並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對在京境外人員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商務、工商等行政部門負責物資儲備和生活必需品供應管理,保持市場秩序穩定。旅遊、住房城鄉建設、文化、交通、環境保護、國有資産管理、市政市容、社會建設、民政、質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行業、系統管理,做好所轄範圍的防控工作。
(三)強化單位責任,健全社會單元防控工作機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其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嚴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單位傳播、暴發。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確負責防控工作的具體責任人。保障防控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落實衛生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各項防控措施。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督促從疫情發生國家或者地區回京的人員自行居家觀察7日。建立健全傳染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發現流感樣病例及時報告,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本單位職工生産工作安全、組織活動安全。
賓館、飯店、旅店、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單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或者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落實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對進入公共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築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生活居住場所的防控管理,落實防控措施,嚴格人員登記。
組織國際交流會議和承辦大型活動的單位對防控工作負總責。國際交流會議、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必須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和應對預案,做好大型會議和活動場所消毒。活動場地入口要設置體溫監測設備,發現發熱等流感樣症狀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有關規定,拒絕其進入活動場所,並就地及時通知醫療急救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四)依法規範個人防控行為,強化社會責任。
一切個人都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協助、配合、服從政府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開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護,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從有甲型H1N1流感確診病例的國家或地區回京的人員,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自行居家觀察7日,並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配合醫務人員對自己健康狀況的家庭隨訪或者電話詢問等工作。
短期入境的旅遊者應當遵守國境衛生檢疫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旅行社等中方接待單位應當對短期入境旅遊者的出行情況、接觸人員情況和健康狀況進行記錄,並告知其應當遵守的衛生規範。
甲型H1N1流感的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服從、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做好隔離治療、排查工作。拒絕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接受集中醫學觀察、居家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的流行病學調查、登記和確認工作;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健康監測;遵守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規範。
行業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加強與被採取防控措施的人員所在單位的溝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實施。
三、突出強化口岸、社區、學校、醫療機構的防控工作,嚴防疫情暴發流行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入境人員篩查和檢疫監測。對來自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的入境人員,要實行嚴格的醫學排查,根據國際、國內疫情變化調整相應管理標準和措施。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突出加強對社區防控工作的領導,完善應對預案和措施,加大社區防控力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作用,加強對歸國人員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和健康狀況的社區監測。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市和區縣的部署積極做好向轄區居民的防控宣傳教育;組織居(村)民參與傳染病防控活動;積極收集、報送相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為居家醫學觀察和自行居家觀察的人員做好服務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居(村)民委員會的配合下,做好社區防控措施的落實工作和對歸國人員健康狀況的社區監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衛生管理的規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學校衛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規定,有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要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開展晨午檢,晨檢要有體溫測量記錄。對缺課缺勤病因要追查詢問,及時跟蹤了解學生的健康狀況。加強日常健康巡視和檢查。嚴格對出入校園外來人員的登記管理。開展集體活動應當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學生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傳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應對預案設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發熱門診,建立、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在門診大廳、住院部等重要場所入口設置體溫監測設備。加強對醫務人員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識的培訓,提高病原檢測能力,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加強疫情監測工作,及時準確上報疫情信息,不得遲報、瞞報和漏報。確保消毒、隔離和防護等措施落實到位,做好醫務人員的防護,降低醫務人員感染風險。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置、管理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嚴禁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四、嚴格防控管理,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本市將防控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實行責任追究制。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按照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因為未依法依規落實好各項防控措施而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防控責任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甲型H1N1流感的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未落實防控責任,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單位和個人違反防控管理規定,致使他人被傳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産損害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