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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印發意見要求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8日   來源:青海日報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近日,青海省下發《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要求,要按照《青海省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2008─2012年實施辦法》的要求,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基本原則是:

    ───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省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指導下,實行省和州(市、地)、縣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統籌兼顧,整體推進。“小金庫”治理工作既要與規範津貼補貼、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産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等工作相結合,又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結合,形成整體合力。

    ───依紀依法,寬嚴相濟。堅持依紀依法辦事,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寬處理,對被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標本兼治,糾建並舉。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産經營管理等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意見》指出,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産,均納入治理範圍。2009年首先在全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事業單位中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然後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整個治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即,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檢查和整改落實。

    《意見》要求, “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本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意見》指出,要強化源頭治理。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尤其是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增強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自覺性,進一步強化遵紀守法觀念和廉潔從政意識,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中查處的典型案例,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切實提高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完善制度。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適時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財政收支日常管理和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預算公開和單位財務公開制度,增強預算、財務透明度。進一步規範並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財政財務收支日常監管機制。要深化改革。進一步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産經營管理等體制改革.健全全省和州(市、地)、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深化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行綜合預算,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實行國庫單一賬戶制度。嚴禁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福利。逐步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深化金融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資金流向控制,強化賬戶和現金管理。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強化國有資産管理。積極推進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産的規範管理,資産收益要逐步納入預算。

    《意見》指出,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領導,省紀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牽頭,有關部門組成的省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和協調全省範圍內“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精心組織,強化指導,狠抓落實。各單位主要領導對“小金庫”治理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有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要完善協調機制。省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之間、各成員單位與各地區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政策規定、工作方案、執行落實、重大案件移送等情況及時進行溝通,建立起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工作協調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完善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工作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小金庫”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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