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民政部門29日公佈,經江蘇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等14個部門聯合製定出臺《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以規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等救助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行為。
《辦法》明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産兩項指標。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至少最近6個月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産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産、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産。《辦法》規定,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時,應當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産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職工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認定。(唐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