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
加強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骨幹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應急〔2009〕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全國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由國家級基地、骨幹救援隊伍、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組成,其中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骨幹隊伍(以下簡稱“骨幹隊伍”)是國家礦山、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承擔所在地區重特大礦山、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為促進骨幹隊伍建設,健全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體系,提高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十一五”期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國辦發〔2006〕106號)和《安全生産“十一五”規劃》(國辦發〔2006〕53號)等相關規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建設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在充分利用現有應急資源的基礎上,加強基礎設施、救援裝備、應急平臺、人員素質、聯動機制等建設,有效提升骨幹隊伍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全面提高安全生産應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二)建設目標。
到2010年底,骨幹隊伍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得到完善,骨幹隊伍基礎設施條件得到改善,完成骨幹隊伍技術裝備補充更新,初步建成應急通信信息系統,加強培訓演練工作,使骨幹隊伍成為所在地區礦山、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應急救援體系進一步健全完善。
到2012年底,完成骨幹隊伍基礎設施建設,骨幹隊伍技術裝備水平全面得到提升,建成功能全面的通信信息系統,培訓演練工作得到完善,應對重特大礦山、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的能力進一步增強,使骨幹隊伍在應急救援體系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建設原則
立足自身,屬地為主。骨幹隊伍是所在地區應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等事故的主要力量,為本地區、本企業的安全發展提供保障。骨幹隊伍所在地區、相關部門和依託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切實推動骨幹隊伍建設,提高本地區、本企業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依託現有,因地制宜。各地區要深入分析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因地制宜,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情況、易發事故類型、救援資源等實際,充分利用現有隊伍和應急資源,突出建設重點,注重有效實用,防止重復建設。
一專多能,平戰結合。骨幹隊伍建設應立足礦山、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需要,適當加強其他領域應急救援訓練和裝備配備,實現一專多能,力爭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發揮更大作用。骨幹隊伍應積極參與本地區相關行業企業的預防性檢查、預案編制、救援隊伍培訓等工作,平戰結合,充分發揮骨幹隊伍作用。
裝備精良,技術先進。骨幹隊伍建設應以能夠迅速、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本地區內各類礦山、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為目標,加強救援裝備建設,保證救援裝備的先進性和實用性;採取多種形式跟蹤引進國內外先進救援技術,著力提升救援技術水平。
三、建設任務
(一)組織機構。
骨幹隊伍領導班子原則上由隊長、副隊長和總工程師組成。領導班子組成人員應報上級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構備案。骨幹隊伍組織機構應包括應急值守、調度指揮、信息通信(含新聞采編)、裝備管理、戰術訓練、後勤保障等職能部門,並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礦山應急救援骨幹隊伍的大隊編制不應少於2個救護中隊,每個中隊不應少於3個救護小隊;獨立中隊編制不應少於4個救護小隊;每個救護小隊不少於9名救護隊員。
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骨幹隊伍編制不應少於2個中隊,每個中隊編制不應少於6個車組,每個車組由4~6人組成;同時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氣體防護、工程搶險人員。
(二)隊伍素質。
骨幹隊伍應努力提升各級指戰員素質,逐步達到以下標準:隊長及技術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從事相關救援工作5年以上,年齡在55歲以下;中隊指揮員及技術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從事相關救援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救援隊員具備高中(中技)以上學歷,年齡在40歲以下。各級指戰員要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應急救援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合格證。
骨幹隊伍領導機構成員、技術骨幹身體較好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三)技術裝備。
骨幹隊伍除應配備滿足本企業救援需要的裝備外,還應配備滿足應對本地區重特大、複雜事故救援任務需要的救援車輛、搶險救援裝備、監測偵檢設備、通信指揮設備、個人防護裝備、新聞采編設備等裝備器材以及必要的藥劑。
骨幹隊伍使用的裝備、器材、藥劑應具有先進性、實用性、成套性。骨幹隊伍應做好救援裝備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救援裝備處於良好狀態。
(四)基礎設施。
骨幹隊伍應建有值班調度室、會議室、車庫、裝備器材倉庫、電教室(可容納40人以上)、室內外訓練場館並配備相應設施及設備。礦山應急救援骨幹隊伍還應建有分析化驗室及能夠進行高溫濃煙訓練的模擬演習巷道。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骨幹隊伍還應建有訓練塔及模擬高溫訓練室。
(五)通信信息系統。
骨幹隊伍應建立功能全面的應急信息平臺,通過有線通信、無線通信、網絡通信等手段,與依託單位和上級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指揮機構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報送、指令接收、輔助決策、總結評估和資源共享。
骨幹隊伍應掌握依託企業、協議服務企業及周邊基本信息數據、依託企業和協議服務單位應急預案數據、骨幹隊伍及協議服務單位、聯動救援單位應急資源數據,並上報本地區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構。
(六)綜合管理。
通過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運行機制。通過與醫療救護、工程施工等有關單位簽訂協議的方式,建立安全生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骨幹隊伍要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實應急值守、接警處置、預防性檢查、培訓考核、訓練演練、裝備管理、技術資料管理、財務後勤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各類工作記錄和檔案,包括值班、會議、訓練和演練、事故處理等記錄以及裝備管理、事故處理評估報告、隱患排查情況等檔案資料;積極參與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發推廣,促進應急救援技術進步。
骨幹隊伍要加強培訓和演練工作,通過日常訓練、培訓、考試、技術競賽、交流、模擬實戰演習多種形式提高救援技能,提升實戰能力。礦山應急救援骨幹隊伍的質量標準化考核等級應達到一級以上。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骨幹隊伍應通過安全監管、消防等部門組織的業務考核。
四、建設與運行保障
(一)投入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建設方案,將骨幹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制定完善的資金投入機制和補償、激勵等相關政策支持骨幹隊伍建設,特別是對骨幹隊伍處置重特大、複雜事故救援需要的先進、大型裝備及物資,地方各級政府應給予必要補充。
骨幹隊伍的依託單位要將骨幹隊伍的發展建設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中,與其他工作共同佈置、共同實施;完善制度,加大投入,保證隊伍的常規裝備配備和基礎設施建設。
依託單位要加強對骨幹隊伍的領導和管理,為骨幹隊伍提供穩定充足的救援經費保障,落實骨幹隊伍人員的工資、福利、補助、保險、撫恤等相關待遇,保證骨幹隊伍指戰員工資和福利水平不低於企業一線員工並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和人身傷害意外保險,保障骨幹隊伍的運行經費和裝備的補充更新,及時了解、掌握和解決骨幹隊伍發展中的問題和困難。
(二)運行管理。
各地區應建立本地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構與骨幹隊伍間的指揮協調機制,聯通應急信息平臺網絡。各級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骨幹隊伍的管理、考核,組織指導骨幹隊伍的培訓、演練、競賽、交流及新技術新裝備研發和推廣等工作,組織骨幹隊伍參與本地區相關行業企業的預防性檢查和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救援隊伍培訓等工作。對於在各類搶險救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隊伍和個人,安全生産應急管理機構和依託單位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