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和省婦聯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對外發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司法保護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簡稱《意見》)。
該《意見》是我國第一個由省級法院專門就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出臺的相關意見,是湖南在家庭暴力司法干預上的重大成果。反家暴法律專家、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絡執行主任侯志明認為,該《意見》是中國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導意見。
家暴舉證不再難
家庭暴力認定難,一直是審理此類案件的最大瓶頸。省婦聯副主席付麗娟介紹説:“我國現行的民事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具有較強的隱蔽性,當事人舉證十分困難。《意見》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合理分配,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家庭暴力事實認定難的問題。”
《意見》第五條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只要有警方記錄、法醫鑒定、病歷、證人證言等證據,而對方沒有足夠證據予以否認,就可以認定證據所證明事實的存在。第七條還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在一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認定家暴的證據。
“以暴制暴”從輕處罰
2009年2月,我省“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司法保護”項目組到省女子監獄調查,與23名因遭受長期家庭虐待而走上“以暴制暴”道路,成為殺人重刑犯的婦女交談。她們悔過的同時面臨著漫長的刑期,特別牽掛獄外的孩子和家人。
面對這些實際情況,“以暴制暴”女性罪犯的量刑、減刑和假釋成為刑事審判和執行中需要酌情考慮的方面。新出臺的《意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即對“以暴制暴”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處罰和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作出明確規定,允許對她們依法從輕處罰。
首次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進行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國際上成熟的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措施,即在受害人申請後,法院如認為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便可對申請人的人身安全保護請求依法作出裁定。《意見》首次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進行規定,並鼓勵各基層人民法院開展此試點工作。
2008年以來,長沙市岳麓區法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的試點法院,在湖南省率先發出了首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該院民一庭副庭長劉群介紹:“我院目前已發出2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雖然目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主要只起到法律威懾和教育作用,但它能有效地讓施暴者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達到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除以上亮點外,《意見》還在許多方面作出了新的嘗試。